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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7/4 12:11:15   阅读:23366
,并处没收财产; 

  (4)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凡犯贪污罪的人,一律不得再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受聘从事公务。 

  第×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情节及所得数额,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1)个人受贿数额不大或者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受贿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罚金。 

  (2)个人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受贿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金。 

  (3)个人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个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凡犯受贿罪的人.一律不得再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受聘从事公务。 

  参考文献 

  [1]    肖扬. 贿赂犯罪研究.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4, 412 

  [2]    郑晓峰.论我国贪污罪法定刑的完善. 党史博采(理论),2006,(3):34 

  [3]    Kramer. Grundbegriffe des Strafverfahrensrechts. Aufl, 2002, 5 

  [4]    杨敦先, 苏惠渔, 刘生荣. 新刑法实施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 312 

  [5]    翟长玺. 贪污罪法定刑研究. 河北法学, 2002, (1): 101 

  [6]    Blair J P. A Test of the Unusual False Confession Perspective: Using Cases of Proven False Confessions. Criminal Law Bulletin –Boston, 2005-Jan-01 

  [7]    曲伶俐. 完善受贿罪立法之探索. 政法论丛, 1997, (1): 26 

  [8]    [日]木村龟二. 刑法学词典. 顾肖荣译. 上海: 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 437 

  [9]    Joe Samaha. Criminal Law.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 43 

  [10]  赵秉志. 新刑法全书.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392-393 

  [11]  ]张明楷. 刑法学.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428 

  [12]  [日]菊田幸一. 犯罪学. 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89, 319-320 

  [13]  侯国云, 薛瑞麟. 刑法的修改与完善舞.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 109 

  [14]  Sue Titus Reid. Criminal law. Boston: Prentice-hall , Inc, 1995, 14 

  [15]  赵长青. 新编刑法学. 重庆: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 309 

  [16]  姜小川. 刑法学.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0, 346-347 

  [17]  杨敦先, 曹子丹. 市场经济与刑法.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3, 435 

  [18]  赵秉志. 刑法总则问题专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581 

  [19]  [意]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65, 53 

  [20]  [英]吉米·边沁. 立法理论. 李贵方译.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68-69 

  作者为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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