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06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7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602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207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333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170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081
“马路杀手”的罪与罚(胡斌案与孙伟铭案)“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9/9 11:27:02   阅读:8378

  争议之一是,“交通肇事罪”之所以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纠葛,关键在于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行为,通过事后的行为来判断行为人在案发时的一种主观心态,具有相当难度和弹性,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举例分析说,假设被告人甲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乙某死亡,在事故中车灯损坏,甲某为逃逸和为避免车牌被后面车辆看见,在照明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驾车高速行驶,之后又连续不断发生车祸,沿途撞死撞伤行人丙、丁等十余人。对于这样的案例,认定其第一起造成乙某死亡的行为仍是交通肇事罪,其后连续发生的数起事故,涉嫌对撞死撞伤行人丙、丁等十余人具有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被告人甲某在夜间车灯损坏视线不良、高速行驶的情况下,已知一而再再而三发生撞击仍然继续行驶,足以证明甲某对此后事故后果持放任态度。

  与主观心态模糊、事后难以准确认定相反,两罪刑罚悬殊,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一位专家认为,许多案件从法学原理来说,定交通肇事罪更加准确,但是案件造成的人员死伤又十分惨烈,如果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判刑七年,显得太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明祥表示,此类案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行为的危险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也很大,以交通肇事罪定性确实有定罪失当处罚过轻的嫌疑。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可以解决处刑过轻的问题,但却会给人以名不符实的印象,并且有时很难认定行为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相关链接

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在日本,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过去大多是按业务上过失致死罪与违反道路交通法罪来定罪处罚。但是,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恶性、重大交通犯罪频发,后果非常严重,同时日本立法者认为,必须重罚此类行为,以弥补被害人的感情伤害,达到预防目的。

  因此,日本在2001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明文规定: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驾驶四轮以上的汽车,致人死伤的;以难以控制的高速度行驶,或者无驾驶技能而驾驶四轮以上汽车,因而致人死伤的;故意无视红色信号或者与之相当的信号,且以可能产生重大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四轮以上汽车,因而致人死伤的,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处比过失罪重得多的刑罚。

上一页  [1]  [2]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275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