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对于“从宽”与“从严”情节并存的案件,提出了如何处理的原则。四是对一些大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阐释。如《意见》对于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专门作出了规定。
3、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意见》作出了一些必要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
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宽严相济政策关系不大,但实际上,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就应当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它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讲,与宽严相济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意见》专门规定:“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再如,《意见》提出,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从严掌握;对于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则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这些都有利于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4、强调强化制度保障,力求取得实效。为了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意见》强调加强相关的工作机制建设,将工作机制问题单列为一个部分,专门作出了规定。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制问题规定:“要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案件审理机制,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通过科学、人性化的审理方式,更好地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要积极推动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造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对公安部门针对未成年人在缓刑、假释期间违法犯罪情况报送的拟撤销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或假释的报告,要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做出决定,以真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和预防工作。”
《意见》要求不断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案例指导、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意见》还规定,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官考评机制、人民法院与相关政法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等,这些都将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入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四、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南,它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在今后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切实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意见》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意见》重在解决刑事司法观念、认识和政策导向问题,强调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同时,《意见》还针对刑事审判各个工作环节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具体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和标准,特别是对于适用从“宽”、从“严”的对象、范围、幅度等方面的规定,将会进一步规范法官裁量权,提高审判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审判工作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意见》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意见》明确要求,要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起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审理,及时宣判。同时,《意见》对缓刑、非监禁刑、强制措施等的运用,对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都提出了具体的政策要求。这些都有利于在不同的层面上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意见》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意见》不仅在总体上强调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对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提出了具体的政策要求。《意见》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意见》对自首、立功、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提出了依法从宽处罚的具体要求,特别是首次明确提出,对老年人犯罪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罚,这是通过司法能动性推进社会和谐的一个积极举措。《意见》还提出,要正确处理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