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理解上述规定时,应掌握以下两点:
第一,并非所有类型犯罪的被告人积极赔偿了,都可以得到从轻处罚。主要应限定在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的案件,这类犯罪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判处。《意见》在第23条就明确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反,对于那些公然与社会对抗,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的犯罪分子,即使具体的被害人可以谅解,但潜在的社会上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受其侵害,就不能简单地以赔偿与否、具体被害人是否谅解等对其从宽处罚,否则就会给社会造成“花钱买刑”的误解。对后一类案件,既要坚持刑事部分依法从严惩处,又要坚持民事部分依法赔偿。
第二,单独的赔偿并不是酌定量刑情节,赔偿必须是出于真诚的认罪、悔罪,并取得一定程度的谅解,才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而这往往是决定刑罚轻重的最重要考虑之一。
8、对逆向情节并存的案件总体从宽或者总体从严。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的被告人同时具备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情节之间在处罚功能上存在冲突。对如何适用逆向多量刑情节,刑法未作明确规定,各地在具体把握上亦不尽一致。对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这一难点问题,《意见》在第28条作出规定,“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可见,处理存在逆向多情节的案件,既不能简单地将多个情节进行相互折抵,也不能任意地选择适用某个情节,而应当在综合分析判断之后,作出总体从严或从宽的选择,只有这样,才最能符合刑法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9、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意见》第29条强调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完全一致的。“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客观需要。依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则是立足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严格控制”是对死刑适用总体上、战略上和趋势上的严格把握,就是要防止任何不必要的适用甚至滥用。严格控制,绝非人为减少死刑适用,而是要求必须通过严格依法、严格标准、严格适用,以确保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真正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教育改造的犯罪分子。“慎重适用”则是对死刑个案在具体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的极其慎重态度,就是要绝对防止死刑案件出现任何人为差误,导致冤杀错判,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检验、经得起法律检验,真正办成“铁案”。落实慎重适用,必须切实执行严格统一的证据裁判标准、严格统一的法律政策标准。一方面,适用死刑必须严格统一地坚持证据裁判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在事实、证据问题上,各级人民法院都不能冒一丝一毫的误判死刑的风险。对于定罪证据或者重要量刑证据有疑问、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绝对不能适用死刑。另一方面,适用死刑必须严格统一地把握法律政策标准。对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面临多大的压力,都要坚持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根本利益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绝不能违法适用死刑。
对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是否判处死刑,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有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判定。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应当最大限度体现立法精神;有酌定从宽情节的,也应当充分体现政策,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落实政策,争取更好社会效果。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鉴于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全部退缴赃款、因民间矛盾引发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死刑政策“严中有宽”的精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要严格执行《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切实贯彻已经形成共识的政策把握原则。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必须尽可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