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精神,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经得起历史检验,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的“案结事了”,即通过我们积极、有效、负责的工作,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坚持了法律政策,使正义得到伸张;既妥善处理了个案,又引导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使社会更加和谐、进步。为此,《意见》第41条对进一步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性指导意见。各级法院都必须高度重视民间纠纷引发,依法可以不判处死刑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坚持不管工作难度再大都要尽力去做、努力做好。
要不断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不断提高法官在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努力做好调解工作。由于案件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中间,调解工作要尽可能在一审达成协议;一审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要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同时,要注意坚守依法、依政策裁判的底线。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审理案件时必须掌握、考虑的因素,但是如果部分群众尤其是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要求带有强烈个人感情色彩,背离法律、政策精神,要坚守依法、依政策裁判的底线。对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绝不能仅仅因为被害方上访、闹访就无原则地退让,作出违反法律政策的判决,要坚决维护法治的权威,要靠耐心、细致、有效的工作引导他们尊重法院的公正裁判,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要总结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真正承担起审判职责,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和政策把握尺度,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进一步改进减刑、假释工作机制。《意见》第43条提出要加强减刑、假释的工作机制建设。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公示制度等各项工作机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实现减刑、假释公开、公正、公平。
在现阶段,由于案多人少的客观矛盾,尚不具备对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的条件。但对部分重要的减刑、假释案件,还是要尽可能地进行公开审理。因此,对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
6、进一步使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科学化。《意见》第44条对人民法院自身的机制建设提出了政策性指导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不断完善对刑事审判人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机制,防止宽严失当、枉法裁判、以权谋私。要改进审判考核考评指标体系,完善错案认定标准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法官考核机制。要切实改变单纯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高低来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和法官业绩的做法。“唯数量论”的考核办法无法全面反映法官办案的质量、效果以及实际工作量的大小。要在总结已积累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将案件难易程度、办案质量、效果和数量相结合,并对各相关要素计分量化的新的考核管理办法,以促进法官多在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多在保障办案效果上下功夫。要探索建立绩效档案,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突出办案、办件的质量和效果,全面、综合地反映和评定一定时期内法官的业绩、能力和表现。绩效档案可以作为每一名干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对审判工作的规范管理,激励先进、推动落后,促进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