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量刑情节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02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7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585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192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329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15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070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8/9 15:46:56   阅读:76732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第十七节 抢夺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第一百二十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九节  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311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狱中不忘谋发财致富之道 妻出轨夫杀岳父母,兄赔偿得减轻处 精神病患者杀人之后的刑事责任
一巴掌扇死人? 砸了日系车,赔了自身自由 广东高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