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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云南高院向司法地方割据迈出了可怕的一步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7/21 23:50:49   阅读:6415
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故意杀人的,应当判处死刑。因此,这里就赋予司法机关一个自由裁量权,法院完全有权依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法律赋予其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本案中法院判死缓是完全依法行使其审判权。
2、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不禁要问,法院依据本条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有何不妥?有网友评论道“可以并非应当”,然而,一个更简单的逻辑:可以明显并非不可以。那么法院为何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此,我不得不再一次提到,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法院,不是受害人的家属,不是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不是记者,也不是民众!
3、依法审判还是依民意审判?有网友统计,有百分之九十多的网友认为李昌奎该被判处死刑,并以此认为云南高院枉法裁判。我们需要认识到:判决的依据是事实,判决的依据是法律,判决权的行使主体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网友说“法律如果违背了民意,他还有公信可言吗?”,在法律没有被废止之前,它就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即使100%的民众都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只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我们就应当对法院和法官保持尊重。当然,民众有对国家机关都有批评建议权,对法官有监督权。如果有人认为法院存在枉法裁判完全可以向检察院、人大举报,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看到田成有法官遭到某些网友的人身攻击,我深深地感到这是中国法治的悲哀!民众有权批评,有权建议,有权监督,但是有何权利对一个正常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官进行人身攻击?田副院长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田副院长的此番言论证实了他对法律的信仰,他没有愧对法官这个身份!他不是县太爷,但他是个令人敬佩的法官!但愿本案的最终结果没有在舆论的压力下改变,纵然中国的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但这将是中国向司法独立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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