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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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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特别报道朱运德公益维权:谁动了我的卡号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8/7 17:49:36   阅读:5905
详见附件:
    律师手机号码被盗
    状告中国移动通信
第一审法庭辩论意见      
 案号:(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04号
尊敬的法官:
原告朱运德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结合庭审事实和有关法规发表如下意见:
 
一、《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宪法赋予公民拥有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作为垄断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被告应履行保护公民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及公民的通信信息资料保密的义务。权利是无价的,所以原告除本案诉求外,没有提出索赔请求。
 
二、原告是神州行号码13530958148的机主,神州行13530958148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属原告,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显示,原告持有13530958148原始的神州行储值卡及SIM,这证明神州行13530958148号码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原告;
第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显示,涉案神州行13530958148原始神州行储值卡内容有:PUK码66612458,初始用户密码95873519,神州行储值卡用户名号码13530958148等;从被告官方网(中国移动通信网,网址:http://www.chinamobile.com)及百度查询得:PUK码是用户无法更改的,是由网络运营商即被告提供,初始用户原始密码原告已修改,具体密码原告自己已忘记,这就无从泄密了。此外知道并控制该密码的就只有被告。原告不可能泄密,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告泄密。被告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泄密。
第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业务受理单”及证据三发票联(发票号00927743)显示:2006年3月27日原告用手机号码13530958148向被告申请参与购机送话费活动。当时原告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最终被告确认原告的合法身份后,原告成功地参加了优惠活动。
第四、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即原告妻子单娇莲的《证明》显示:13530958148号码的机主系原告。
第五、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单娇莲的手机13714390532的电话清单及原告申请法院打印的13530958148及13714390532清单显示,13530958148曾多次与原告妻子的13714390532手机号码通话或发短信。这说明13530958148的机主与单娇莲的相互认识,这间接证明13530958148的机主为原告。
 
三、作为经营垄断通信行业的涉案被告应尽到如下义务:
第一、确保移动客户的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提供正常的移动通信服务;
第二、通信保密义务。即应保密原告的相关信息资料神州行13530958148的用户密码,PUK 码等,特别要说明的是原告用户密码保存在被告网络系统中。
第三、审核申请补卡客户资料义务。涉案第三人补卡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被告应审核其身份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应拒绝补卡。
本案被告没有认真审核涉案补卡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涉案第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给涉案第三人补卡,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原告的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
 
四、“神州行13530958148用户密码和服务密码”并不等于”神州行13530958148的用户,也不等于该用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仅仅是电信客户合法身份的验证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就像银行客户存款取款密码非唯一验证方式一样。被告认为服务密码是电信客户唯一的身份证明,原告认为这是错误的。服务密码是由被告掌控,它保存在被告的网络系统中。被告应履行保密义务。被告应为其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于涉案电信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涉案证据一神州行充值卡“注意事项2:用户密码供您在办理补卡、挂失、接触黑名单等业务是使用,请妥善保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其免除了被告谨慎义务即审核涉案补卡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身份的义务,同时排出了原告在忘记密码或在丢失手机和SIM卡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有效证据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被告补卡的权利。同时作为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的被告免除了其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因此是无效的。被告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并为提供原告的神州行13530958148的正常使用的义务。至今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自己泄密的。
(三)涉案证据二《业务受理单》“其他事项注:服务密码是动感地带、神州行、神州大众卡客户的唯一有效身份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如不能提供正确的服务密码将不能办理我公司的任何业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条款也应属于格式条款。
1、原告首先声明,被告只提供了给原告用户密码及更改用户密码服务。没有提给原告服务密码。用户密码是原告知道被告也知道,其存储在被该网络系统中;服务密码只有被告知道,服务密码是否就是用户密码,被告没有明确告知原告。
2、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被告的谨慎义务,即免除了被告审核涉案补卡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身份的义务,同时排除原告在忘记密码或丢失手机和SIM卡的情况下,根据有效证据和有效身份资料要求被告补卡的权利。
3、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被告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至今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自己泄密。作为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的被告应履行客户资料保密义务。
4、事实上被告业务管理非常混乱。上述格式条款明确显示:“如不能提供正确的服务密码将不能办理我公司的任何业务。”而原告妻子单娇莲在完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只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就将其13714390532神州行畅听卡的密码改掉了。据了解,只要肯花钱,深圳私家侦探随便可以打印法庭在座任何一个人的移动电话清单。由此说明服务密码不是唯一有效身份凭证,这一间接反映了被告业务管理是混乱的,其没有尽到保护客户通信权利通信自由的义务,其擅自为涉案第三人补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公民的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是无价,这次原告没有提供索赔诉求,作为经营垄断行业的被告应维护原告等所有公民的通权利和通信自由,履行保密义务。在此敬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采信原告的上述辩论意见。谢谢!
                                                  原告: 朱运德
                                       日期:2007年7月13日
(注:朱运德系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站长和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755-89800981,网址:http://www.szhunyi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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