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整个家庭好,我不再追究我妻子的任何责任,恳请公安部门把我妻子放回来。
可是,法律不是儿戏。
7月26日,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年好的伤情作出鉴定:其颅脑损伤评定为重伤,肩胛骨骨折评定为轻伤。
2013年11月4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进和张美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田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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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
法律厘清是非
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年好再次向法庭提交了对田芳和儿子、儿媳的谅解书,并表示对妻子不再追究任何责任,请求法庭对妻子适用缓刑。
年好所在村的村民也集体上书,鉴于年好长年对妻子有家暴行为,田芳打伤丈夫“情有可原”,请求对田芳轻判。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也认为,田芳属于长期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控辩双方一致提出,请求减轻田芳的法律责任。
蚌埠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田芳、原审被告人年进、张美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田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年进、张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田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年进、张美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2014年1月27日,在第二次开庭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法庭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对年进、张美的判决,将田芳的刑罚由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田芳哭泣着,儿子和儿媳在身边安慰着。年好默默地从旁听席走过来,把田芳从看守所带出来的行李扛在肩上,喏喏地说了一声:“俺们回家吧”。说完,低头走出法庭。
“鉴于被害人年好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并已对被告人田芳作出谅解,综合考虑具体案情,上诉人田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蚌埠中院刑二庭庭长唐传佳介绍,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以暴制暴”类案件通常具有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行为指向唯一等特点,被害者或其他家庭成员往往也能对犯罪主体予以宽容。因此,法庭充分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了从轻处罚。
有社会学家指出,受虐妇女以暴力方式摆脱虐待固然不可取,但她们自身也是社会问题的受害者,进一步加强对她们的思想教育、就业帮助、亲情帮教以及心理辅导,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帮助其顺利地回归家庭、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应尽的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