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卢书敏的经济压力,1998年,玉门公司主动要求与通用公司改变合作方式:玉门公司将油放到通用公司,利用通用公司的油罐代储、销售。每销售一吨油,玉门公司付给通用公司20元“补贴”,另外30元的库管费不再支付,这笔钱用于通用公司偿还玉门公司的债务,相关会计、出纳都是玉门公司派的人,实际纳税人也是玉门公司。
卢书敏说:“1998年以后,销售款由玉门公司控制,缴纳税款的多少和时间也由玉门公司控制,我们公司只是代玉门公司销售、申报纳税、缴税,法院却认定我们1999年1月至12月偷税,我都不是实际纳税人,怎么偷税?”卢书敏不服新安县法院判决,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案子上诉后,洛阳市中院将案件发回新安县法院重审。2003年5月7日,新安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卢书敏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仍犯偷税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余元。
2003年5月8日,卢书敏被取保候审,从2001年12月7日卢书敏被刑事拘留,卢书敏在看守所度过了17个月。
虽然撤销了诈骗罪,但对偷税的认定,卢书敏依然不服,向洛阳市中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随后,卢书敏的申诉也被洛阳市中院驳回,他决定向省高院申诉。
主要证据有问题,终被判无罪
偷税证明竟无国税部门落款和公章,也未开庭质证,省高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2005年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提审此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称,原判认定卢书敏犯偷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经过5年多的调查,2010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判决。
判决认定,卢书敏犯偷税罪的主要证据存在错误。其一,新安县国税局的《税务稽查报告》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鉴定书》所抄录的相关数据错误,经与通用公司会计凭证对比,有8个月的相关数字抄录错误,有4个月遗漏了会计凭证。
其二,原判认定通用公司1999年度偷税额占当年应纳税额64%的证明来源不清,程序违法。该证明系洛阳市中院二审期间由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依据的是新安县国税局稽查队提供的两份附件,但这两份附件均没有新安县国税局或国税局稽查队的落款和公章,且在新安县国税局稽查队的稽查档案中亦没有查到对应资料。证明所载数据来源不清,且没有开庭质证。综合以上情况,原判认定卢书敏犯偷税罪的事实不能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卢书敏的律师说:“原判所采信的主要证据是在卢书敏被拘留、逮捕、公安局移送起诉后才做出的,严重违反了税务稽查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卢书敏申请复议的权利……”对于律师的辩护,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卢书敏申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卢书敏不构成偷税罪的理由和意见成立。”
河南省高院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卢书敏无罪。
拿到这份宣判无罪的判决书,卢书敏流下了眼泪,卢书敏说,他一直相信会有这么一天,9年来他从来没有绝望过,因为他相信法律和正义能还他清白。在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后,他不停申诉,为了打官司把家里的房子也卖了。
欠款企业已破产,该去哪儿讨债?
卢书敏落难后,公司被拆迁,存货被变卖充当税款,欠款企业也最终“消失”
此案昭雪,似乎已经有了圆满的句号,然而,还有诸多“副产品”问题没有解决,与9年前相比,卢书敏的生活大不一样了。
2002年6月,因卢书敏不服税务处罚,华峰公司所有的油品被新安县国税局变卖充当税款,而陶瓷厂欠下的债务也因该厂“破产”而无处讨要。
在2001年,卢书敏通过法院讨要欠款时,法院曾对陶瓷厂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但在卢被刑拘后,洛阳市中院中止审理此案。此后不到一年,就在卢书敏被关期间,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宣告破产,2007年11月,洛阳市卫生陶瓷厂也宣告破产。
在卢书敏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新安万基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人员,因为招商征地,想征收华峰公司土地,他们曾来到看守所,和卢书敏协商占用华峰公司土地及拆迁补偿办法,由于价格上的争议,双方没有谈妥。2003年6月3日,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罚决定,认定华峰公司违法超占批准用地8.769亩,处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和设施。
卢书敏申请复议,2003年9月5日,洛阳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撤销了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的没收决定。但就在复议期间,迫于各种压力,华峰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管委会一次性付给华峰公司30万元拆迁费。卢书敏说,等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公司的财产已经被管委会变卖了。
如今,卢书敏正准备为自己申请国家赔偿,对因蒙冤获罪导致200多万元货款及利息未能讨回,卢书敏也将申请国家赔偿。而关于华峰公司与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土地纠纷,河南省高院已指令洛阳市中院立案受理,62岁的卢书敏要面对的还有三场诉讼。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