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某适用死缓不当,上述酌定情节不足以对吴某从轻处罚。吴某杀妻后,向妻子家人谎称妻子离家出走,甚至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妻子失踪。在妻子父母发现吴某有作案嫌疑报案后,吴某仍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心存侥幸、隐瞒真相。吴某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已经发现被害人尸体,且已经在焚尸现场提取吴某脚印和指纹之后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供述了犯罪事实从而对其判处死缓的依据不足。
此外,经济赔偿只是酌定量刑情节。吴某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吴某家人的赔偿行为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虽然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但被害人既没有明显过错,也不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某更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能简单地因为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
检察官认为,如果说,对社会成员间的故意杀人案要严惩,那么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的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
检方两次抗诉死缓改死刑
2008年10月28日,市检二分院作出了抗诉的决定。2009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将此案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在此期间,被害人刘姗的父母又多次打电话给承办检察官,表示尽管吴某的父母向他们赔偿了30万元,但他们仍旧不能原谅吴某杀害爱女的行为。他们已向法院表示,愿意放弃民事赔偿,要求依法严惩吴某。不过,法院依旧判决吴某死缓。
接到判决,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在事实及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再审后未改变量刑,显然罪与刑不相适应,没有体现出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且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强烈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向检察委员会汇报后,2009年6月,市检二分院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抗诉。
2009年10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及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建议改判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撤销死缓的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此,针对吴某故意杀人案量刑畸轻错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经过两次抗诉,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改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年4月1日,吴某被执行死刑。
检察官:“以钱买刑”不可取
市检二分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死刑案件的抗诉,尤其是抗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是刑事抗诉中最为重大和敏感的一类。
在我国目前国情下,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是考量犯罪对社会危害的结果,震慑犯罪的需要,也是顺应目前仍很强烈的报应心理,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
对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依法判处的,正义得不到伸张,不能平息被害一方的怨恨,也不能抚慰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创伤。但是,死刑毕竟不是抑制犯罪的良方,死刑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控制死刑、减少死刑乃至取消死刑,是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死刑个案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
检察官认为,死刑抗诉案件除了要注意案发的原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危害后果、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还要注意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真诚悔改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利于抚平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创伤和弥补经济上的损失,有利于化解矛盾。法院在裁量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可以予以一定的考虑。但是,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被害人家属不接受调解的,检察机关也不能只把赔偿这一酌定情节当成排除适用死刑的绝对条件,要避免“以钱买刑”现象的发生。(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