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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尔反尔,政府公信力何在——湘西一企业家因民间集资被判死刑 全部融资用于政府工程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5/14 11:34:20   阅读:2175
支付利息。融资合同经政府事先审查,经当地公证处公证,政府“三馆指挥部”还现场解答融资群众的疑问,三馆公司的融资得到官方认同。

  协议书约定,乙方“参与”金额为5万元至40万元不等,甲方保证2004年底前办好房屋预售证,在乙方购房时给予20%的优惠或购房总额10%的优惠,或者在期限届满甲方的承诺未兑现时,由甲方赔付乙方参与金的20%。

  王少光告诉记者,当时其他公司也一样,都是靠公开的民间融资来开发项目。曾成杰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由于各家公司均缺乏资金,又都有拿到地块和项目的机会,因此需要筹集巨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搬迁安置资金和建设资金,而从银行贷款希望渺茫。于是,融资市场开始形成激烈的竞争态势。

  法院查明,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集资利率从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随着集资利率的提高,三馆公司的集资额急剧增加,高额的利息支出,导致2008年9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按期兑付巨额集资本息。

政府突然转向 集资企业家被捕

  在普遍高息融资的现象下,湘西州政府开始通过“融资商会”传达调控意图,协商稳定融资利息,试图逐步化解风险,实现“软着陆”。但实际上,每次开会反而成为涨利息的信号,各公司都认为应该抓住最后晚餐的机会,都暗地提高月息吸引资金,以防资金快速断链。

  2008年3月,开始传出“民间融资非法”的消息。湘西政府对于民间集资的态度,由鼓励、支持转为禁止。州委、州政府2008年6月采用内部通知的方式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后,党政干部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立即引起了挤兑风潮。

  2008年9月,吉首福大房地产公司部分集资者因无法收回集资款,到州政府告状,此后的一系列事件使得湘西州政府下决心整顿,“融资活动”最终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2008年10月2日,包括曾成杰在内的20多家企业的老板被捕,其公司财产也被查封。最终,曾成杰经法院审判后,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集资诈骗”的罪与罚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杨在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曾成杰案是一起比“吴英案”更为离奇的冤案。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责任要素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为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图。

  曾成杰上诉提出“三馆公司不存在项目亏损,不存在没有偿还能力”,二审法院湖南高院调查后认为,三馆公司的净资产为-103103.63万元,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还提出,曾成杰被捕前三馆公司资产的评估价值达23.8亿,远远高于负债,而当地政府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就将三馆公司的财产低价变卖。

  而法院认为,本案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评估,对于曾成杰以转移财产或者挂账方式设立的企业,当地政府根据处置湘西非法集资案件的需要,采取行政措施处置并无不当。

  王少光认为,曾成杰没有任何挥霍融资款的行为,也没有将融资款从事非法活动,而是将全部融资用于湘西州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形象工程——“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和相关的投资经营。因此,曾成杰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是构成目前充满争议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据了解,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认为,考虑到湘西政府大力提倡民间融资使民间融资公开化、合法化的特点,对将融资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特别是完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完全可以不追究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责任,更不应该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判处死刑。

  湖南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利率、支付中介提成费和返点奖励费为诱饵,用后面的非法集资款归还前面集资款本息等欺骗方法和手段,不顾后果地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曾成杰主观上始终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

  民间融资的是与非

  王少光认为,高息借款的责任并不能完全归责于融资企业,如果可以得到银行贷款,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愿意花费大量的精力和巨额成本从民间融资。一个企业既要经营、要完成工程项目,又得不到银行贷款,其唯一的选择只有民间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此次事发前的调查报告认为:“民间融资具有不可替代性。一般来说,民间融资具有时效性、周期性、诚实性及风险大的特征。如果这种具有时效性的某些需求,要靠现在的金融机构来解决,不是条件不具备,就是贷款手续繁杂,需要耐心的长时间等待,有时即便事成,良机已过。而民间融资信息对称,手续简便,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点。”

  虽说如此,报告也指出,如果始终不纳入国家金融体系之内,便很难受到有效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利率偏高,借贷者经济负担加重;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此次湘西事件的爆发,便充分显现了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严重后果。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在2008年7月下旬公布的《2008年上半年湘西州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也建议改变“没出事就是民间融资,出事就是非法集资”的观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权限”。(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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