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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几个问题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0/13 16:28:28   阅读:4907
;较为关注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事实则不够关注;较为关注法定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对酌定量刑事实和情节则不够关注;较为关注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则不够关注。在界定上述概念之间的关系、明确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对定罪和量刑活动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后,有助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充分关注量刑事实,注意量刑事实和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定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犯罪事实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因而很难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调查活动截然分开。这主要是由于犯罪事实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将与犯罪有关的定罪和量刑事实一并调查,既有助于从整体上准确了解和把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在定罪事实调查阶段,应当一并调查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犯罪事实,之后再调查其他与犯罪无关的量刑事实如被告人是否自首、是否赔偿损失等。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事实包括实施杀人行为的主体、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被害人是否被杀死等,上述事实中既有定罪事实也有量刑事实。其中,定罪事实包括实施杀人行为的主体、杀人的故意、杀人的行为,量刑事实则指被告人杀人的动机、杀人的手段、被害人是否被杀死等事实。如果人为地将上述事实分开进行调查,既不符合认识规律,也有悖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因此不值得提倡。

最后,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在进入量刑程序后,由于被告人不再是无罪的人,因此,传统的、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上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分担原则和证明标准等能否直接适用于量刑活动中的证明问题,就需要重新探讨。我们认为,在量刑活动中,应当区分量刑情节的种类和性质并采用相应的证明方法和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罪重证据,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方法,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即定罪标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证据,可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用较为宽松的证明方式,适用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

(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权之间的关系问题

检察机关提量刑建议是此次量刑程序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同时也是难点问题。在理论研讨阶段,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途径。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让量刑建议权回归其诉讼意义,明确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诉机关就个案中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所提出的诉讼主张。对于公诉机关而言,提出量刑建议是其行使公诉职能的一种形式。对于辩护方而言,量刑建议是其进行量刑答辩的依据。对于审判机关而言,量刑建议可以促使法院审慎量刑,从而避免法官量刑权的滥用或误用。同时,应当明确量刑裁量权是专属于法院和审判法官的司法权力。因此,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还是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意见(或主张),对于法院和审判法官而言,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量刑建议作为一种诉讼主张,对其是否予以采纳,法官享有裁量权。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量刑建议或意见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的问题。量刑建议或意见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既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由于量刑建议或意见被采纳与否是衡量公诉人业绩的一种指标并事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一旦量刑意见或建议不被法院采纳,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抗诉、上诉、申诉甚至是涉法上访。因此,如何正确处理量刑建议或意见与法院判决不一致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是探索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即量刑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具有一定幅度。二是进一步增强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切实保障控辩双方以及其他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主体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到量刑活动中,有机会发表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三是加强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尤其是当法院不采纳有关方面的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四)被告人获得量刑辩护问题

当前形势被告人在行使量刑辩护权时,常常面临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收集、提供证据的能力和法律素养存在严重不足,因而难以有效维护己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律师辩护率不高,且部分案件的辩护质量不高,难以有效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为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辩护不力问题,切实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有效行使量刑辩护权,《意见》要求:其一,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其二,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在公诉案件中,特别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三,在法庭审理程序中,法官应当积极行使释明权,切实履行对被告人的关照义务。此外,合议庭在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如果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

当前,由司法机关推进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一改革仍是任重道远。因此,我们仍应加强实践和理论探索,为进一步实现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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