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被查,50余名私家侦探被警方刑事拘留。
1993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但很多私家侦探打着民间调查的幌子,以非法手段调查取证。
目前私家侦探的手段除了跟踪、偷拍、录音,还会通过一些不可示人的途径窥探他人秘密,但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私家侦探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狭窄。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源于民间调查机构的证据越来越多,但其中相当数量的证据不被法庭采纳,主要原因是证据获得的途径违法。
私家侦探涉及犯罪的类型:
1.信号追踪,利用一些科技设备,捕捉、监测手机信号,或在车内暗置“贴车跟踪器”;2.窃取通话记录,借助手机卡解码器装置,更改手机卡密码,直接到电信营业厅调取通话记录;3.监听,通过鸟鸣器等装置,窃听通话内容;4.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5.从电信等部门的内部人员处购买个人信息资料。
2008年底,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发布《查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发现私家侦探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或者侮辱等方法,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应数罪并罚;采取监听、非法侵入住宅或者使用跟踪器、骚扰方法,不能直接认定犯罪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