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走私犯罪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058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7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599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7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204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332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167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081
【刑事辩护律师】走私假币罪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6/25 15:09:53   阅读:4994

走私假币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走私的主观意图,一般是为追求非法获利。但由于本罪犯罪对象是违禁品,是否追求获利均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具体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比1994年的解释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四、关于假币犯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中,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定罪标准、假币的概念、计算标准均作了规定,请参阅后述罪名“伪造货币罪”(刑法170条)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171条)。
 

 

深圳刑事律师朱运德简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刑事辩护网、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中国顾问律师网和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执行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中国专业刑事辩护专家、婚姻家庭律师和公司法律事务律师及企业信用管理专家。历任湖南湘东职业技术学院法律讲师、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安保险培训讲师、香港纵横策略国际有限公司商帐顾问、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丰富的工作经历造就了朱运德律师独特的办案风格:纵横谋略、公关策划、尤其擅长诉讼和非诉讼策划,危机公关。因业绩显著,朱运德律师在企业界和律师界有很高的声誉。先后有《深圳法制报》、《羊城晚报》、《每日经济新闻》、《凤凰周刊》及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香港《星岛日报》及《深圳晚报》《湖南省攸县电视台》、《深圳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网)等等多家国内外媒体特约深圳著名律师朱运德律师担任嘉宾或特约评论员。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信用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公司劳动管理、公司并购、企业改制、清算破产等公司法律事务等。主要文章有《离婚宝典》、《讨债兵法》、《劳动合同法实务》及《企业并购实务》《刑事辩护技巧》等等。朱运德律师对如何打刑事官司如何处理刑事危机”“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以及如何进行危机公关,诉讼或非诉讼策划?等等有独到的见解和看法,对正在深陷困惑的朋友很有帮助和启迪。(中国刑事辩护网 http://www.cnbianhu.com


【深圳著名刑事律师】朱运德律师联系方式:
执业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深圳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A42
广州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曾律师
长沙分所: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万科金域华府35
办公电话:0755-89800981 89801123
办公传真:0755-82805158
移动手机:13724320918 18926562158
腾讯Q Q:412307187
电子邮箱:zhu68@126.com  412307187@qq.com

[1]  [2]   下一页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227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朱运德简介 文强局长,为何要把2000万元现 一走私团伙“借壳”偷税7533万
曾明娜回国背后:赖昌星作何盘算成 “老乡”盛情款待难偿还 小伙帮运 走私贵重金属罪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