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检察院 王振兴
在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但对于轮奸案中的各被告人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轮奸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轮奸犯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只要各被告人中有一人强奸得逞,则不论他人是否得逞,所有共犯都应当对全案负责,均按犯罪既遂论处;也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中应当以强奸是否得逞来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笔者不同意以上观点,笔者认为,轮奸行为是强奸犯罪的一各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不是独立的罪名,也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且轮奸行为不存在犯罪形态问题,只存在构成问题。具体意见阐述如下:
一、什么是轮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的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那么,应如何理解这一情节呢?是否只要求两人主观上有轮流强奸妇女的意思就可认定?换句话说,什么是轮奸呢?笔者认为,轮奸肯定是轮流实行性交,并且是强制的,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但从轮奸的本质看,轮流强奸是其本质。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下列条件就构成轮奸:有轮流强行性交的故意;有轮流强行性交的行为;主体为两人以上;侵犯同一妇女(幼女);轮流强行性交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即间隔较短。
二、轮奸与强奸共同犯罪的区别
轮奸行为是强奸犯罪的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不是独立的罪名,也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认为轮奸是强奸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把量刑情节和共同犯罪混为一谈,容易造成罪刑不相适应。
轮奸与强奸共同犯罪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构成的要求不同。轮奸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它要求每一个行为人都必须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能独立构成强奸犯罪,而且轮流进行,不可替代,一般情况下各行为人之间不分主从犯。强奸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共同性,各行为人在相互配合下完成强奸妇女的行为,并不是每人都必须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一般情况下可分主从犯。轮奸的本质特征是轮流强奸,强奸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强奸。这是轮奸与强奸共同犯罪最主要的区别;二是量刑副度不同。轮奸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强奸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因而法律规定了比一般强奸犯罪高一个档次的量刑幅度。这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律要求;三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存在既遂、未遂、中止形态,一人强奸既遂,其他人也构成强奸既遂。共同强奸未遂或者共同强奸中止的构成强奸未遂或者强奸中止。而轮奸不存在既遂、未遂等问题,只存在情节是否构成的问题,只要两人以上主体有轮流强奸的故意,对同一妇女连续实施强奸行为,即构成轮奸。强奸未遂、中止不影响轮奸情节的构成。轮奸不存在犯罪形态问题以下有详细论述。
三、轮奸不存在犯罪形态问题
犯罪的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法律规定的独立犯罪中,而轮奸作为一种犯罪加重处罚情节,不存在既遂、未遂等问题,只存在情节是否构成的问题。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轮奸情节的构成与否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强奸罪的既遂、未遂是属于对犯罪形态的判定;而轮奸情节的成立与否,则是属于对强奸犯罪法定量刑档次的判定。两个问题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不可混淆。
因此,在轮奸案件中如果有一人强奸未遂、中止,不影响轮奸情节的认定,但可以认定强奸未遂、中止。同时,因为轮奸不是强奸共同犯罪,所以轮奸案件中存在强奸既遂、未遂、中止并存的情况。例如,甲、乙在轮奸妇女的过程中,甲实施了强行性交的行为,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强行性交。甲构成强奸既遂,乙构成强奸未遂,甲乙均构成轮奸情节。又如,甲、乙相约轮奸妇女,在实施奸淫的场合,其中甲主动放弃强行性交行为,乙进行了强奸。甲构成强奸中止,乙构成强奸既遂,甲乙均构成轮奸情节。再如,甲、乙、丙三人轮奸妇女的过程中,甲实施了强行性交的行为,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实施强行性交行为,丙主动放弃强行性交的行为,甲构成强奸既遂,乙构成强奸未遂,丙构成强奸中止,甲、乙、丙均构成轮奸情节。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轮奸情节与强奸共同犯罪区别开来,将轮奸情节与强奸停止形态区分开来,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及对被害人伤害程度,充分考虑从重、加重情节和从轻、减轻情节,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既严厉打击的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力的强奸犯罪,又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新闻发行中心 王西安 吕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