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期为6个月。”原第2款及其以后条款向后自然顺延。
对刑法的上述立法变动,既消除了法律概念理解上的分歧,同时又避免了婚外婚内领域奸与非奸价值取向的争论,法律价值取向一目了然。考虑婚内强奸的特点,从量刑上、程序上予以特殊规定,使它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对程序法的立法变动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婚内强奸案件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在修改婚姻法和刑法的同时,应当同步修改刑事诉讼法,这样可以协调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规范冲突,实现立法与司法的统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意,这也是借鉴国外先进司法经验的需要。这样会让婚内强奸的受害人能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迅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再去提起曲折艰难的离婚诉讼。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77条,将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规定婚内强奸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或做假证则不予认定。
将调解引入婚内强奸的司法救济制度。思想家们常言,任何思想都不是在真空中生成和创造的。这句话大致有三重含义:一是思想者所生存的那个时代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状态,以及思想者所面对的自然史和社会史,构成了思想的源泉。二是思想者之先已有的思想,为思想者的创造性思考提供了出发点或必须的资源。三是思想者只有在可靠的思考过程,即知识的积累、富有耐心的沉思、实证与逻辑的证明中,才能获得一种新的思想。由于婚内强奸发生在婚姻家庭当中,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缔结后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已不仅仅是夫妻二人,必然牵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我们在考察西方国家关于婚内强奸犯罪化发展的进程时,并没有发现“调解”以及“告诉乃论”的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裁判以外的另类纠纷解决途径,其重点不在于论证纠纷争执中的谁是谁非、谁胜谁负,而是通过调解使双方协商出一个让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双赢”方案,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它的最大优点在于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在婚内强奸司法救济制度中引入调解制度,参照司法实践中对虐待、轻伤害等案件的处理,对于发生的婚内强奸行为,当事人要求处理的,予以讼外调解或讼内调解,并将调解贯穿始终,是西方婚内强奸犯罪化理论移植于中国的本土化结果。
如果真能实现上述立法的变化,那么这将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因为它不仅从另一层意义上肯定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也可以有效抑制丈夫的野蛮性行为,从而提高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质量,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