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关境,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罪,是指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家其他禁毒法规,非法运输、携带制毒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毒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所谓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制毒物品本身不是毒品,但其具有双重性,既是一般医药、化工的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制造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走私毒品罪与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制毒物品,则需根据制毒物品数量的多少来区分罪与非罪。(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罪定罪起刑的具体数量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