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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的停止形态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7/5 15:27:21   阅读:11794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来说,还可以成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类型的犯罪中止。这种犯罪中止除应具备上述自动停止犯罪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应具备的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三特征以外,还应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非实行犯已经向实行犯实施了抢劫罪的组织、教唆、帮助行为,在实行犯尚未着手实施或尚未完成抢劫犯罪时,非实行犯要采取有效的劝止或阻止措施(组织犯和教唆犯须阻止了抢劫罪的实行或完成,帮助犯须使实行犯失去自己的帮助),这样才能依法成立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注释:

    ①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8、769页。

    ② 赵秉志著:《刑法各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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