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申诉控告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06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7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605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207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333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170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081
“微软”诉沪三家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开庭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8/5 10:41:27   阅读:4844
4日,“微软”诉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微软”要求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人民币32万余元。开庭当日,由于“微软”方面坚持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8年10月至11月,“微软”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身份向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4台计算机,该4台计算机系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经查,上述四台计算机均预装了视窗XP软件,且上述四台计算机上安装的视窗XP软件均未获得“微软”授权。 

    “微软”认为,三家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在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未经授权的视窗XP软件,侵犯了“微软”对视窗XP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三家公司认为“微软”委托购买的4台计算机安装的是视窗XP SP3(以下简称SP3)软件,并非视窗XP(以下简称XP)软件,两款软件名称不同,功能不同,并非同一软件。因此三家公司认为其不构成对“微软”的侵权。 

    “微软”公司表示SP3是XP的升级包,SP3的问题和病毒软件是相同的。任何软件的推出都有技术缺陷暴露,不能因为升级就认为是版本发生变化,它的核心源代码并没有改变。由于“微软”方面表示不同意进行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悉,视窗XP软件由“微软”公司自主开发而成,“微软”是该软件版权的原始取得人,“微软”公司于2001年11月6日向美国版权局登记注册了该软件的版权。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269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深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朱运德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
刑事申诉告知 涉农检察实现“四个延伸” “微软”诉沪三家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