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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能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吗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9/4 9:12:26   阅读:4876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指出:“小产权房”销售所得款属于非法所得,“小产权房”买卖一经查实,购买者买“小产权房”的房款会作为非法所得款项被没收,希望市民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9月3日《信息时报》)然而,该部门的这一没收规定本身就已违法。

  即便小产权房现象不合法律规定,即便小产权房购买人的产权政府不予保护,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也没有权力没收小产权房购买人的购房款,因为,法律根本就没有授予该局以此种权力。

  首先,“没收”乃是一种十分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正在制定过程中,不过,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即“法定原则”,毋须该法明文规定也已清楚地体现于宪法的精神中,体现于其他行政法律如《立法法》及部门规章中了。据此原则,针对公民实施任何行政强制必须有明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而不得依据含糊的、概括性规定。未经此种明确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国土局可没收购买小产权房者的购房款。

  其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否有权制定针对小产权房的这种惩罚措施?回答是明确的:没有。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像没收财产这种严厉的处罚措施,必须由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设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过是地方政府下属的一个行政部门,它既无权制定行政规章,也无权制定地方法规,甚至无权制定地方性规章,不能规定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

  第三,即便该局享有制定此惩罚措施之权,那它也已经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行政强制法》草案对于行政强制措施还规定了另外两条原则,第一条可称为“最小化原则”,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第二条可称为“最后措施”原则,即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这个规定符合这两点吗?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要处理的“小产权房”现象本身如何处理,尚有争议,而它自己的红头文件的违法、甚至违宪性质,却是确凿无疑的。当它宣告别人违法并准备予以惩罚之时,不知自己就正在违法。

  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政府的任何强制性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且,政府据以采取行使这些强制性权力的法律、法规本身也必须是合理的、正当的。若不能做到这两点,则自以为正在维护秩序的政府有关部门,其实正在破坏市场与法治的基本秩序。

  这样的红头文件,应当立即予以无条件撤销。该局的上级政府及其人大常委会,应承担起相应的政治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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