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受贿犯罪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065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7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605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207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334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172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081
无锡一行贿者与受贿者一同被判刑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10/28 11:15:09   阅读:3457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贿赂案件,受贿者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行贿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8年5月,当得知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旗下多家支行进行装修时,无锡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正盛找到无锡分行集中采购办公室主任李国平、财务科工作人员马政国、锡山支行副行长任荣表示想承接此工程。 

    为了“打动”李国平等人,陈正盛表示可以按工程实际付款的10%给予好处费。之后,陈正盛顺利以其挂靠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接了多处工程。 

    为感谢李国平等人的“关照”,陈正盛还多次请客吃饭,并先后7次送给李国平等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国平、马政国、任荣身为国有企业中的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依法判处李国平、马政国、任荣各有期徒刑8年,并没收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还认为,被告人陈正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但考虑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283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村支书的“辛苦费” 一手遮天陕科长,坚强后盾科长媳 受贿罪(百度百科)
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朱运德简介 安徽蚌埠地方海事局原局长受贿18 无锡一行贿者与受贿者一同被判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