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商盼作者把書拿走
12月25日,記者又電話采訪了《愛》一書的委托發行商大成文化公司總經理陳龍海。他說:“我們公司只是代他(陳士胜)發貨,他自己如果找到書商要他的書,我們就免費送書過去,簽的協議也只是代為發貨的協議。如果書賣掉,我們就可以從中間獲取一點差价,但現在二渠道的書商不要他的書,書城的人看了也覺得沒有市場,不讓進去。我們一分錢都沒有賺,收他的一万多元錢是排版和印刷的費用,現在還要為他租倉庫放書,已經虧了不少錢,我希望他早點把書拿走。”
原告似乎“胸有成竹”
出版社沒錯我就不會告
据悉,2005年11月14日,陳士胜和海天出版社簽署了一份《自費、補貼出版合同》,合同中第11條約定:“甲方(指陳士胜)同意將本作品納入乙方(指海天出版社)相關叢書中出版;本作品出版后全部為甲方自用,不得進入新華書店發行渠道。乙方不負責本書的發行。”
陳士胜為何要在這份合同上簽字?書出版后,陳士胜為何要到法院起訴出版社?對此,陳士胜表示:“我完全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結果,因為當初以為只要交了錢,就能出版發行。即使合同上約定了‘不得進入新華書店渠道發行’,我想只要是正規出版的書,找找關系應該可以進入書城銷售。而且當時如果不同意這一條的話,書就無法出版。但我沒想到,出版出來的書竟然是和別的書重號,他們說是叢書,也沒有叢書的總定价和期數,所以無法進入書城。他們要是沒有錯,我肯定不會告這么久。”
陳士胜的代理律師廣東深和律師事務所朱運德律師說:“出版社從一開始就有一定的欺騙性,該出版社的編輯張某曾明确告訴我,給他(陳士胜)的是一個重書號,不能上市。如果是單獨書號的話,管理費要三到五万元。這些都是有錄音的,已提交到福田法院。”
原告其人——— 自詡划時代人物作品乃無价之寶
据悉,陳士胜多年來以“德胜“為筆名,自稱“詩人、小說家、作曲家、思想家”,稱“我是一個划時代的大科學家”,“要去斯德哥爾摩領取諾貝爾文學獎”,陳士胜曾出版詩集。為揚名天下,他曾把詩集寄給國家領導人。小說出版后,陳士胜把書寄給了李敖,“我把這本書的著作權無償轉讓給了李敖。”他說,到目前為止,他的藝術品包括:一首中文的十四行詩,一首英語歌曲,一幅篆書,一本小說(《愛在大芬村》)。陳士胜稱:“以上的藝術品都是“無价之寶”,在我死后是可以拍賣得出的。”
陳士胜稱,1998年前,他曾是一名商人,“我全盛時期曾擁有過三套洋房和一輛价值84万的寶馬車。”回憶起過去做商人的日子,陳士胜不無得意。可是,1998年以后,他棄商從文,想做大文豪。9年來,他苦心經營文學,奮斗的結果僅僅是自費出版了這本不能進入主渠道發行的書。陳士胜認為,海天出版社的編輯和社會上的書商聯合欺騙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