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辩律师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33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8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833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5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345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402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261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9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224
《羊城晚报》特约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胜诉案件:《愛在大芬村》作者狀告出版社 出版社欺詐還是作者炒作?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6/11 12:27:13   阅读:7284
 
書商盼作者把書拿走
       12月25日,記者又電話采訪了《愛》一書的委托發行商大成文化公司總經理陳龍海。他說:“我們公司只是代他(陳士胜)發貨,他自己如果找到書商要他的書,我們就免費送書過去,簽的協議也只是代為發貨的協議。如果書賣掉,我們就可以從中間獲取一點差价,但現在二渠道的書商不要他的書,書城的人看了也覺得沒有市場,不讓進去。我們一分錢都沒有賺,收他的一万多元錢是排版和印刷的費用,現在還要為他租倉庫放書,已經虧了不少錢,我希望他早點把書拿走。” 
                                                    

                  原告似乎“胸有成竹”

                  出版社沒錯我就不會告

         据悉,2005年11月14日,陳士胜和海天出版社簽署了一份《自費、補貼出版合同》,合同中第11條約定:“甲方(指陳士胜)同意將本作品納入乙方(指海天出版社)相關叢書中出版;本作品出版后全部為甲方自用,不得進入新華書店發行渠道。乙方不負責本書的發行。”

       陳士胜為何要在這份合同上簽字?書出版后,陳士胜為何要到法院起訴出版社?對此,陳士胜表示:“我完全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結果,因為當初以為只要交了錢,就能出版發行。即使合同上約定了‘不得進入新華書店渠道發行’,我想只要是正規出版的書,找找關系應該可以進入書城銷售。而且當時如果不同意這一條的話,書就無法出版。但我沒想到,出版出來的書竟然是和別的書重號,他們說是叢書,也沒有叢書的總定价和期數,所以無法進入書城。他們要是沒有錯,我肯定不會告這么久。”

       陳士胜的代理律師廣東深和律師事務所朱運德律師說:“出版社從一開始就有一定的欺騙性,該出版社的編輯張某曾明确告訴我,給他(陳士胜)的是一個重書號,不能上市。如果是單獨書號的話,管理費要三到五万元。這些都是有錄音的,已提交到福田法院。”

                 原告其人——— 自詡划時代人物作品乃無价之寶

         据悉,陳士胜多年來以“德胜“為筆名,自稱“詩人、小說家、作曲家、思想家”,稱“我是一個划時代的大科學家”,“要去斯德哥爾摩領取諾貝爾文學獎”,陳士胜曾出版詩集。為揚名天下,他曾把詩集寄給國家領導人。小說出版后,陳士胜把書寄給了李敖,“我把這本書的著作權無償轉讓給了李敖。”他說,到目前為止,他的藝術品包括:一首中文的十四行詩,一首英語歌曲,一幅篆書,一本小說(《愛在大芬村》)。陳士胜稱:“以上的藝術品都是“無价之寶”,在我死后是可以拍賣得出的。”

       陳士胜稱,1998年前,他曾是一名商人,“我全盛時期曾擁有過三套洋房和一輛价值84万的寶馬車。”回憶起過去做商人的日子,陳士胜不無得意。可是,1998年以后,他棄商從文,想做大文豪。9年來,他苦心經營文學,奮斗的結果僅僅是自費出版了這本不能進入主渠道發行的書。陳士胜認為,海天出版社的編輯和社會上的書商聯合欺騙了他。

上一页  [1]  [2]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294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李某某换律师 冒牌阿尔卑斯棒棒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调解》律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李昌奎和赛锐案启示:建议中国独生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