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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发“警告函”揭示司法困境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6/30 2:13:31   阅读:1533

2010-6-29 8:44:04 来源: 山东新闻网

    摘要:如何排解权力对司法的干扰,保证司法公正,将是我们今后相当时期内需要面对的法治难题。

  评论频道投稿邮箱:tgpinglun@126.com

    作者:赵光瑞

    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重庆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遭到强行爆破,付某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园区管委会发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付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对此管委会回应称系“表达意见而已”,称听不听话是法院的事。(6月28日《新京报》)

    这是行政干涉司法的典型表现。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当然是在向法院“表达意见”,但是在表达干涉正常司法的意见。这样的“意见”,如果是民众“表达”的,可能会被认定“威胁司法”、“藐视司法”,很难说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是一级政府“表达”的,又会产生另一种效果,在现实条件下,法院完全不理会也难。

    “警告函”揭示了当前司法的困境。表面上看,地方一府两院是平行机构,都由人大批准产生,都向人大负责,共同接受人大监督。但实际上,政府由于直接或间接掌控着法院的人、财、物等大权,法院敢和政府“对着干”极为罕见。所以,政府所“表达”的“意见”,法院“不听话”行吗?

    就算法院的人、财、物和有的政府机构并没有关系,但他们并不能排除这样的政府机构和能够“管”自己的上级、机构有密切联系,人家“总有办法能够管着你”,也同样会间接对自己有利害关系。法院的许多事情由于受制于人,要想做到独立司法、公正司法,真的很难。

    况且人家政府是考虑“大局”的,他们警告法院,如果“一意孤行”,可能产生“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法院还敢“一意孤行”地独立判案吗?一些“大局”要求,往往容易迫使法院作出“法”服从“行”的判断。

    由于有了政府的介入,法院已经不能证明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受到外界干扰,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干涉司法。这一事件再次证明,我们的司法活动,的确容易受到行政机构的干扰,法院独立判案也确有困难。

    这封“警告函”被发现,是偶然原因促成,据法院人员介绍,一般这类材料会进入副卷,可能是法院的人不小心弄错了,被编进了正卷,这才让律师看见了。那么,还有多少类似的“警告函”?我们相信这绝非个案,包括那些非文字的“警告函”,各地法院一定会接到不少。看来,怎样避免以权代法、以行代法,今天并没有很好解决。如何排解权力对司法的干扰,保证司法公正,将是我们今后相当时期内需要面对的法治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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