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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 提高办案质量——法学专家谈两证据新规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7/1 16:13:21   阅读:1175

排除非法证据 提高办案质量——法学专家谈两证据新规

    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

    记者陈菲、隋笑飞

    近日,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学专家普遍认为,两个规定对于有力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提高案件侦办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提高办案质量 防止冤案错案

    “两个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对两个规定的出台给予了高度评价。

    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粗疏,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适应刑事诉讼中复杂的证据运用实践活动的需要。

    两个规定出台后,针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的运用,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陈光中认为,这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也认为,两个规定的内容反映了制定者针对现状出对策,同时要解决现实问题的科学思维。

    “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的运用方面出了差错,并且绝大部分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樊崇义说,两个规定抓住这一核心问题,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只要办案人员认真地加以贯彻落实,案件的质量就有了保证。

    强化证据意识 坚持证据裁判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奉行的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上首次明文确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说,这一原则强调了审理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

    “只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纠正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擅断,从而避免冤错案的发生。”卞建林说。

    “当前,我国公安司法人员在执行过程还存在证据意识不强,程序观念淡薄问题。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人权保障水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死刑案件为对象,制定了各类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规则,细化了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要求,区分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保护制度等。

    “这对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陈卫东说。注重程序公正 排除非法证据

    新出台的两个规定中,《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规定对各种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去伪存真的程序,还规定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而且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予以了详细规定。

    “从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两个规定倡导程序正义,凸现程序价值。”樊崇义教授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也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为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了法律出路。

    “这些规定一旦得到实施,势必可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行为,促使公诉人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也会促使法官认真履行程序性裁判的责任。”陈瑞华指出,一旦侦查人员不敢实施刑讯逼供,公诉人不愿移送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法官拒绝采纳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那么,彻底废止刑讯逼供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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