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提醒国旗斜掉在地上无人管,两位50多岁的老人陈会林和武保明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拘留,而第二次拘留的根本原因被认为是“陈会林被殴打得伤势严重,15天根本不能痊愈”。报道中呈现出的诸多细节,足以让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产生质疑。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有尊重和爱护国旗的义务。从法律上看,法院任由国旗斜掉在地上已是涉嫌违法,两位老人的“较真儿”客观上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乃是值得倡导的护法之举。遗憾的是,原本伸张正义、承担护法之职的司法部门,不仅没有及时地自查自纠与自省,反而以一种“报复”的心理对待监督者,司法公义难免受到影响。
在国家机关中,法院是专为老百姓讲理而设立的机构,更是国家奉公守法的典范之地,对待自身权力尤其是暴力性权力当恪守谨慎与谦抑,其剥夺公民权利更应建立在合法、正当、无偏私的基础上。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如何演变至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拘留条件,大可值得推敲。
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害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期限不超过15日。本质上,司法拘留并非对行为人违法后果的责任追究,而是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临时管控,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由此,司法拘留的对象也应限于妨害诉讼行为的人,其适用条件表现为: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方面,一般适用于诉讼或执行过程中。那么,到副院长办公室打听案件进展并提及国旗一事的两位老人,究竟是如何妨害诉讼行为的呢?从目前公布的信息看,还不能充分而富有“逻辑”地推导出其中的必然结果,而决定书中尤如天书的法律援引、忽略告知义务的程序瑕疵等,则难免让人对监督缺失中的司法拘留权产生忧虑。
从立法上看,法院动用司法拘留权存在较大的滥用风险。例如,民事诉讼法在列举司法拘留条件时,其中一条就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此处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界定,就存在很大的“阐释空间”。当事人不满情绪下对法院工作人员骂上几句,就极可能因此而被拘留。至于在何种情况、何时何地、何谓侮辱诽谤,可能就多凭法院的“一面之词”了。在我看来,此处应作严格限定性解读,司法拘留的立法本意在于制止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而非宽泛意义上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保护。所以即便真的存在“侮辱、诽谤、殴打”情形,即便“哄闹清徐县人民法院长达30分钟”,法院也不宜自作主张以司法拘留相“伺候”,而交由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处理似乎更为恰当。
不仅如此,在司法拘留的适用程序以及司法救济上,更是缺乏监督制衡的“因子”,使得此项权力一旦滥用将对公民权利造成较大威胁。实践中,司法拘留的程序一般是先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和理由,报经院长批准后再由承办部门执行,实际上是将司法拘留的裁决权和实施权同归于一体,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外部监督和制衡。而不服者也难以获得公正救济的机会,类似行政复议般的内部救济很难对司法拘留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与监督,由此势必带来以拘代罚、滥逮滥抓等滥用现象,造成司法权威的损害及公民权利的克减。
司法权力的监督向来是司法公义的内在要求,以往我们可能关注更多的是对审判权的监督,而对司法拘留这类“附属性权力”容易忽视,使得正义防线内也可能因为监督匮乏而产生“灯下黑”。面对司法拘留权滥用可能带来的威胁与损害,即便是报道中法院的决定完全合法,我们也有必要作出某种延伸性或设想性的反思,以谋求司法权力更为优良的运作机制,确保正义的运送阳光而正义。(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