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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有可能不是强奸?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7/22 19:04:10   阅读:6760

    5月4日 22岁女孩报警称,其5月3日晚被宋山木带到罗湖区松泉公寓,遭受威胁并拍下照片,身处月经期仍被强奸。5月12日 宋山木在律师的陪同下到罗湖区东晓派出所接受调查。5月13日 因有强奸罪嫌疑,警方对宋山木实施了刑事拘留。5月19日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罗湖区检察院审查逮捕。5月20日下午 宋山木正式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表面上看宋山木涉嫌强奸罪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但是从有关媒体报道,宋山木在实施强奸时的行为如下:“宋山木取出了床头柜抽屉里的一个按摩棒对罗云说:“如果你能在半个小时内达到高潮,那就说明你已经彻底摆脱了负面能量……”蓝羽记得,这个头上为球形的棒状按摩器,也被伸进过自己毯子下的裙摆里。由于脑垂体的疾病,宋山木在生理上有难言之隐,他并不隐瞒这一点。“当时我很害怕,他就说不要害怕,他是不健全的人……他说他不能在身体上满足女性,但要征服所有的女人。”蓝羽说,并模仿宋山木说这句话时握拳挥舞的样子。”如果上述属于事实,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认为,宋山木涉嫌的不是强奸罪,而是涉嫌猥亵妇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宋山木是否构成强奸关键是看他是否用自己的生殖器接触到了被害人的生殖器,如果接触了就是构成强奸,否则就不构成强奸。那他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罪名呢?
     朱运德律师认为:如果宋山木因为生理原因,其生殖器没有接触了被害人的生殖器就不构成强奸,只是构成猥亵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猖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宋山木是否构成强奸罪最终要看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定罪量刑。在法院没有定案之前,宋山木还只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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