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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判案专设量刑程序 控辩双方可参与其中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8/9 14:25:42   阅读:1388
 
2010年08月08日 15:02:49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广州8月8日电(记者 孔博)对被告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在过去是法官或合议庭在庭后的“幕后行为”,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参与。但今年以来在广东法院的庭审中这一过程“透明”了,控辩双方可在专设的量刑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对量刑进行辩论,法院的判决书则要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并阐述法院量刑的理由和依据。此举旨在提高法院判案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来自广东高院的最新数据显示,量刑程序从今年1月开始在广东全省法院试行,促进法院审判质效明显提高。截止到6月30日,全省法院共试行案件8121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比例为93.32%,试行案件的上诉率为8.47%,抗诉率为0.02%,发改率为0.25%。

    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说,广东高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年1月联合出台了《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可在庭审中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由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官主持下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法官据此依法裁判并说明量刑理由。此举对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有重要意义。

    据洪适权介绍,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应明确刑种和刑期,并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将随同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法院在开庭前3天告知检察院。

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日前举行的被告人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庭审中,法庭辩论被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两个阶段。在量刑辩论环节,检方建议对被告人处以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建议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控辩双方对影响量刑的法定和酌定情节进行了阐述和辩论。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公诉方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被采纳。审判长还释明了量刑过程:被告人构成持枪寻衅滋事,确定量刑起点为15个月,由于被告人是累犯,量刑上调30%,被告人有立功和当庭认罪情节,量刑分别下调15%和5%,最后确定宣告其刑期为1年零5个月。

    广东高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小飞表示,长期以来由于法院量刑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控辩双方一般不参与,即使法院的量刑过程是客观公正的,但由于缺少足够的透明度,在某些案件中难免会引起群众的猜疑,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

    陈小飞说,根据量刑程序改革规定,原则上除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其他公诉案件均可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法院要充分听取各方的量刑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及依据,既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充分监督,又提高了判决的说理性和公信力。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表示,这项改革明确和保证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加强了对法官裁量权的监督,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抗诉。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爱斌还建议,可以考虑在被告人不认罪的公诉案件中也适用量刑程序。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我国的法庭辩论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但被告人最看重的是具体的量刑,量刑环节也容易出现司法腐败。广东的这项改革让控辩双方都对量刑发表意见,并由法院对量刑进行说理,体现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是很好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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