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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花甲“碰瓷儿”骗财 共同作案身陷囹圄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2/8 23:10:17   阅读:983

 
作者: 郝笛   

年过花甲“碰瓷儿”骗财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7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以“碰瓷”的方式骗取钱财的案件。

    被告人孙万祥是年过花甲的老人,在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间,先后在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等多处路口,采用在人行横道内利用自行车故意碰撞机动车后假意摔倒等方式,骗取138名被害人123 613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孙万祥和被告人李建军合伙作案,由李建军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孙万祥及其自行车送至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等地区的十字路口处,孙万祥采用在人行横道内利用自行车故意碰撞机动车后假意摔倒等方式,骗取被害人18名被害人9840元。事后两人将钱款进行分赃。2010年1月8日,二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万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孙万祥诈骗数额巨大,李建军诈骗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孙万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能自愿认罪,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孙万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被告人李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孙万祥人民币十二万三千六百一十三元,追缴被告人孙万祥、李建军人民币九千二百九十元发还被害人。

    鉴于孙万祥身患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东城法院决定对孙万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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