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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认可“因爱而为” 拔管杀妻丈夫获缓刑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2/11 10:06:12   阅读:1066
深圳法院认可“因爱而为” 拔管杀妻丈夫获缓刑
2010年12月10日 12:06:41  来源: 南方日报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在时隔一审开庭10个月后,备受关注的“丈夫拔掉妻子氧气管”案有了结果。昨日上午10点,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欲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我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如果杀了人都能判缓刑,那么是不是遇到这种情况的男人,都可以拔掉病重妻子的呼吸管来解决问题呢?”

“我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如果杀了人都能判缓刑,那么是不是遇到这种情况的男人,都可以拔掉病重妻子的呼吸管来解决问题呢?这是不是在鼓励别人学习这种行为,会不会引起社会的效仿?”——被害人胡菁的母亲

在时隔一审开庭10个月后,备受关注的“丈夫拔掉妻子氧气管”案有了结果。昨日上午10点,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欲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此判决结果,文欲章庭上表示服判,不上诉,其哥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此判决结果是他们愿意看到的,“胡菁(被害人)在天之灵也希望看到这个结果”。而被害人胡菁的母亲及姐姐对此结果表示极大不满,“判的太轻了,太不公平了,这是一条人命啊!难道有钱就能买通一切么?”她们表示将考虑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出抗诉。

胡菁的母亲肖女士之前提出了128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因原被告双方愿意调解,文欲章表示愿意全额赔偿,肖女士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予撤诉。

法院认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病重无法救助后,竟无视国法,不顾他人阻拦强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书中写道:文裕章与胡菁本来是大学同学,两情相悦,成婚十载,感情和睦,儿女双全,家境优裕。岂料一朝胡菁隐疾发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见爱妻救助无望,悲痛欲绝,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而将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拔掉,不仅亲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触犯刑律锒铛入狱,一双儿女,恩爱顿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叹息。法院综合评判上述情节,依法认定文裕章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处罚。

法院认为,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表示愿意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已全额给付,应认定为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评判本案发生于配偶之间、文裕章系初犯、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能够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众多居民联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等情节,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文裕章依法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事件回放

拔去气管插管致妻子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显示,去年2月9日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家中昏倒,文裕章和胡菁母亲肖某莲等人将胡菁送至龙岗雪象医院抢救。次日凌晨0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

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听护士说胡菁病情没什么变化,和昨天一样,文裕章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过了一会,文裕章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病房内的护士、医生等人见状上前制止,并表明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抢救,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并称要放弃治疗,说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死亡。下午6时24分,民警通知文裕章到华富派出所接受调查,7时许,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检验鉴定,胡菁见脑血管畸形(小脑与脑桥、第三脑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脑出血集中于大脑基底部、脑干及小脑部位;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案审焦点

文裕章到底是因爱还是因为其他原因作案?胡菁因何原因死亡?这些问题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法院也进行了评判。

1.[文欲章作案动机]

法院:采信文因不想让妻子受苦作案的说法

文裕章始终供述其看到妻子胡菁的样子很痛苦,他很伤心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他不想让胡菁忍受这种痛苦,就将插在她嘴巴内的氧气管拔掉。“想到医生说她活过来的机会很小……我情绪很消极、激动”、“她生前怕疼”、“我想让她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在该案一审开庭时,文裕章用这些话讲述自己自拔氧气管前的想法,说到动情处几次落泪。

而胡菁的母亲不相信文裕章是因爱拔管,她称文裕章与第三者张某关系暧昧,文裕章拔管子的举动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是一时冲动,因为文裕章怕胡菁醒来和他离婚分财产,怕胡菁不死第三者不能进门。

医院的一名阮姓护士证实文裕章听她讲胡菁的病情没有什么变化,和昨天一样,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时,医务人员见状上前制止,并表明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急救,但文裕章阻止医生、护士对胡菁进行救治并称要放弃治疗,说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法院认为,阮护士的上述证言能够得到证人何某、陆某某证言的印证,综合评判文裕章与胡菁感情和睦、子女双全、家境优裕等事实,法院认为文裕章所述作案动机真实可信。肖女士所述无相关证据证实,不能采信。

2.【胡菁因何原因死亡】

法院:被拔去气管插管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福田公安分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的检验及鉴定结论为:死者胡菁见脑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脑出血集中在大脑基底部、脑干及小脑部位。死亡的原因是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法院认为,上述鉴定内容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检验结果相符,结合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当庭陈述,应予以确认福田公安分局对胡菁死因的鉴定结论。

3.【病人脑死亡家属能否拔管】

法院:任何人无权以任何借口终止他人生命

文裕章的辩护人提出,虽然脑死亡没有明确的立法标准,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脑死亡标准的,在世界上脑死亡标准已经成为世界主流的认定死亡的标准,我国在实际的医疗案例中有几百起脑死亡病例,因此在我国脑死亡不是理论问题,实际上已经在采用。人在脑死亡后心脏仍可以依靠机器和药物维持,但大脑功能不可逆地丧失,靠呼吸机维持心脏跳动并不意味着人还活着,故胡菁的死亡与文裕章拔气管插管没有关系。

公诉人则认为,我国在立法、司法的层面不存在脑死亡的概念,因此本案探讨脑死亡的问题毫无意义。公诉人虽不否认如果没有文裕章的行为被害人胡菁也可能会死亡,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文裕章拔呼吸管之前,被害人是有自主心跳,并且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即从临床上来讲被害人的生命特征是存在的,而在文裕章拔管之后短短十几分钟生命停止宣布死亡,被害人胡菁死亡和文裕章拔管行为,在临床上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

从法学关系上来看,文裕章确实实施了在被害人病情发展过程中拔掉呼吸管的行为,正是由于被告人这个介入行为导致治疗发生了中断,应该由这个介入的因素承担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论从医学还是法学角度,文裕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对此争论,法院认为,人只要生命特征存在,即应认为其享有法定权利,任何人均无权以任何借口终止其生命。公诉人所述具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应予支持。

-庭外采访

事发后文裕章女儿性格变孤僻

该事件的发生不仅让文家、胡家关系紧张,而且也给文裕章、胡菁两人的两个孩子心灵带来伤害。“孩子们知道妈妈已经去世,爸爸被抓进去了,受到的影响很大。”胡菁的母亲肖女士说。

她告诉记者,如今上小学的外孙女的性格孤僻了很多,小女孩担心被同学歧视,放学后不敢和同学玩,急着回家;开家长会时看到其他同学的父母参加,她也很失落。在中秋节那天,小女孩看到湖边的蝴蝶,就跟外婆说,“看,这是妈妈回来看我了。”

据了解,目前文裕章和胡菁的一子一女仍由肖女士抚养,他们的女儿今年10岁,儿子才6岁。肖女士说,文家人每月会送两三百块钱的肉菜过来,还给她2000元“照顾费”。虽说是“照顾费”,可是两个孩子的衣食住行都要花钱,现在物价又高,这2000元其实还是花在了孩子身上。文裕章的母亲每天来帮忙接送男孩上幼儿园,两位老人仅在家门口进行“交接”,几乎不说话。

肖女士曾经表示,外孙女由自己一手带大,感情很深。如果文裕章判刑时间长,她会考虑争取外孙女的抚养权。昨日文裕章被判缓刑,意味着他可能很快就会返回家中,对此肖女士表示:“文裕章回来了,我会考虑回武汉老家,他是孩子的爸爸,既然他出来了就让他抚养吧,我年纪也大了。”

说到判决结果,65岁的肖女士眼角湿润,她说“我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如果杀了人都能判缓刑,那么是不是遇到这种情况的男人,都可以拔掉病重妻子的呼吸管来解决问题呢?这是不是在鼓励别人学习这种行为,会不会引起社会的效仿?”

-专家说法

法律认可脑死亡难

该案发生后,关于“脑死亡”标准是否能被我国医学、法律认可,若被认可有何风险等问题引来外界所关注。

深圳大学法学院的吴学斌教授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允当,因为我国刑法并不认可脑死亡。我国医学认定人体死亡,执行的是一套综合评价体系,即人体要出现脑死亡,心脏停止跳动,瞳孔反射机能消失,三者缺一不可,仅以大脑死亡就认定病者已死,就我国医学标准来看,是说不通的。

至于文裕章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脑死亡在某些国家已被法律认可的说法,吴教授表示,目前,国外至今没有在法律上认可脑死亡,而在医学上有一些国家是认可“脑死亡”的,比如日本曾在上世纪90年代由政府委派一批专业人士对脑死亡进行评估,事后通过了“脑死亡”一说,但主要是因为人体出现脑死亡时,人体其他器官往往还有生理机能,这时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率比较大,所以在医学上承认脑死亡,能给更多需要移植器官方能续命的病人以更多的生存希望。

另外,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尊严死”一说,即病患在意识还非常清晰的时候预知自己可能出现脑死亡,这时他(她)不希望自己届时在医院遍身输液管,所以立下言辞清楚的书面遗嘱,要求在自己出现脑死亡后帮助其结束生命,这也是某些国家在医学上承认脑死亡的原因之一。

吴学斌表示,但在我国,医学上认可脑死亡,还面临着来自社会伦理的巨大反对声,国民从情感上还无法接受脑死亡,更不用说通过刑法认可了。另外,医学认可脑死亡将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便利犯罪分子从中渔利,使业已乱象横生的器官移植市场更加混乱不堪。所以,无论是医学上,还是法律上,我国认可脑死亡都是不可能的。

而中国政法大学夏家骏教授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脑死亡”引入司法实践,并将其作为认定“行凶者”无罪的依据不是不能尝试,但这种尝试必须非常谨慎,且有一系列完整的认定程序作保障。否则,“脑死亡”认定中的漏洞可能会衍生出更多的社会和司法问题,甚至成为故意杀人者的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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