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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版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渐趋完善成亮点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2/17 11:15:26   阅读:1161

 
作者: 张伟杰   

    12月1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这是该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来自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从法律实施到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97725件,审结89123件,结案率91.20%。有关专家评价此法“在国家的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赔偿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拖延不予赔偿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就是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主要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


  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月得给申请人“回话”


  “如果公民申请国家赔偿,连国家赔偿的程序都进入不了,就难以谈到对他权利的保障。”完善国家赔偿的程序被认为是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说,原来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国家赔偿,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确认,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此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对于赔偿请求拖延不办、不进行确认,或者是部分确认、部分不确认的情况,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为了让赔偿请求的渠道更加畅通,新法作了一个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的规定,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


  材料不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一直伴随着高度的“眼球率”,汪光焘委员说:“国家赔偿法是所有人都关心的问题,大家关心什么?就是行政权力的问题,行政权力应当规范,这不仅是要规范行使权力的过程,使其行使符合法律,更重要的是行政权力失误造成损害要赔偿的问题进行规定。”


  规范公务人员权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完善操作程序,《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在这一方面作出了努力,对很多程序的“细节”也进行了规定,缩小了权力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


  例如,新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武增说,这样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可以杜绝赔偿义务机关任意拖延赔偿期限的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原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当时没有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而不能获得支持。


  考虑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武增说,在民事赔偿中,我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在受到精神损害后也同样有获赔的权利。这次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修法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铁道部等部门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是本次修订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大突破,体现了国家法治的进步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但这些部门也同时提出,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机制,使真正受到精神损害的人得到有效抚慰,建议对何为“造成严重后果”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以及抚慰金有无上下限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来源:工人日报)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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