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辩律师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56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920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445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452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351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1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301
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刑法》扩大“暴力、胁迫组织乞讨罪”受害人范围的立法建议书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2/16 21:54:07   阅读:4189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们作为中国公民、律师,根据我国各地频繁出现的强迫残疾人及未成年人乞讨的社会现象,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该社会现象的立法现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议案,对《刑法修正案()》第十七条修订,扩大暴力、胁迫组织乞讨罪受害人范围,对《刑法修正案()》第十七条修订为暴力、胁迫组织他人乞讨罪。其理由如下: 

一、目前我国强迫他人(包括残疾人、儿童、妇女、老人等)乞讨的现状 

中华民族一向有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对弱势体进行救助时必要的。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善良,强迫他人乞讨。特别一些不法分子强迫儿童、残疾人、妇女、老人进行乞讨或卖艺乞讨活动或以卖花为名进行乞讨。更为严重的是有点犯罪分子将被拐儿童致残进行乞讨或卖艺乞讨。在一些贫穷地区的有的父母等监护人,将未成年人交给他人,或亲自实施强迫未成年人乞讨或卖艺乞讨。

兔年伊始,举国上下,从网络微博,到深圳晚报等新闻媒体,从草根百姓,到庙堂官员,一夜之间兴起声势浩大的解救被拐儿童和被强迫乞讨儿童的浪潮。微博和报纸上刊登的一张一张血腥的被拐儿童或乞讨儿童的照片,触目惊心,骇人听闻。百姓惊讶,我们多年倡导的和谐社会还有如此丑陋现象。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即将迎来世界大运会的召开,深圳街头巷尾,码头车站,教堂门口经常也能看到有儿童在乞讨,特别是残疾儿童在乞讨,其中部分就是被拐儿童。目前全国拐卖妇女儿童、强迫被拐儿童乞讨的现象很多,形势非常严峻。如火如荼的解救被拐儿童和乞讨儿童行动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一旦被曝光照片和信息被犯罪分子发现,有可能对被拐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二、关于对强迫他人乞讨行为进行惩罚的立法现状 

目前已有的行政法规对规范乞讨行为有一定作用,但是有很多缺陷。具体有如下文件:

1、《刑法修正案()》第十七条:《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五部委于20097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3《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 

概括上述文件,可以看出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但是由于令出多门,没有很好落实。一致于乞讨现象越来越严重。目前的对强迫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措施如下:

第一、行政处罚: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第十七条:《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强调: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

第三、上述文件很笼统,不利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文件显示可能涉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但是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其他受未成年父母委托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应定什么罪,公安机关往往以警告或者批评教育处之,从而纵容了犯罪。目前执法现状是重行政处罚,轻刑事处罚。

特别是对暴力、胁迫组织14岁至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如何处罚,对于强迫妇女、老人乞讨如何处罚,在法律上是空白,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

三、建议对我国《刑法修正案()》第十七条修订为暴力、胁迫组织他人乞讨罪

第一、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迫他人乞讨,特别是强迫弱势群体乞讨的行为。 

第二、《刑法修正案()》第十七条中受害人只有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受害人范围过窄,建议扩大受害人扩大为人”。他人应是指任何被暴力、胁迫乞讨的人,也包括父母亲友组织的乞讨。现实中健康的妇女,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受害者中占很大比例。十六周岁是可以成为劳动主体条件之一,因而可以得到《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的保护。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强迫乞讨则没有相应法律予以保护,立法机关忽视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妥当。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1]  [2]   下一页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345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李某某换律师 冒牌阿尔卑斯棒棒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调解》律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李昌奎和赛锐案启示:建议中国独生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