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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特约深圳资深律师朱运德评论:宋山木测谎申请未被采纳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6/29 22:46:49   阅读:2048
2011年06月29日 星期三
宋山木测谎申请未被采纳
深圳晚报记者 高申现
  二审持续5个小时才结束。
  宋山木律师接受采访。 深圳晚报记者 丁开摄

  深圳晚报记者 高申现

  去年12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有期徒刑4年。另外,法院还判决宋山木赔偿附带受害女子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而宋对此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昨日下午2时30分,该案二审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开庭审理。宋山木在二审法庭上显得“非常激动”,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并要求法庭调查事实。同时,此前由宋山木提出与受害人共同接受测谎的申请并未被法庭所接受,而二审最终没有宣布结论。

  庭审现场:

  法庭没有接受测谎申请

  大雨在昨天中午时分便开始不断地下,并持续到晚上,而在此时,引发国内广泛关注的宋山木二审在深圳中级法院开庭,从昨天下午2时30分开始,该案二审整整持续了5个小时才结束。

  昨日下午开庭之前,一辆载着宋山木的车辆缓缓驶入深圳中院之内,宋山木被押下车,在这里,他将提出上诉,从外表看去,宋山木显得比较正常,并非有外界所说的“憔悴之感”。由于宋山木案件不对外公开审理,在深圳中院门口,众多赶来采访的记者都被阻挡在了门外。

  就在宋山木强奸案二审开庭前日,有关宋山木向法庭提出“单方测谎申请”的报道便遍布于国内媒体上,他认为,自己在“强奸案”中是“无辜和冤枉的”,其理由源自“受害女性”刘某在去年12月24日的一审开庭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宋山木认为,这些单凭刘某的陈述及他本人的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而作为公诉机关仅仅凭借这些“不完整”的证据链而作出“强奸罪名成立”的结论值得商榷,而决定案件性质的重大事实部分,并无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因此,宋山木在一审当庭大呼自己“冤枉”,并在随后,他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单方测谎申请书》。其申请测谎的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案发当晚,宋山木有无给一个叫“小三”的人打电话恐吓威胁刘某;第二,案发当晚宋山木是否给刘某拍了裸照;第三,当晚蓝色浴巾是否刘某主动铺上的。

  在昨日下午二审结束后,宋山木的代理律师甘勇明向本报记者表示,对于此次申请的“测谎”建议,深圳中院暂时没有采纳。问及原因,他说,“这个结论,你应该去问法官比较好。”

  他告诉记者说,实际上,在二审开庭中,有关展开对有无必要进行“共同测谎”的讨论占据了很长时间。“双方争论得很激烈。”甘勇明认为,法院可能是觉得“测谎”的结论并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所以认为“这个举动并无必要。”

  “至于今后法庭是否会这样做,目前还不知道。”甘勇明表示对此感到有些遗憾,他告诉记者说,提出“测谎”申请是当事人的一种辩护权,这是自己给自己说话的机会,以证明自己“无罪”。“这是一个判断的证据,而在之前的一些刑事案件中,也运用了测谎。这对判断证言证词是有帮助的,并非毫无意义。”

  而记者随后查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说,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增加证据:

  “掳走”一词并非山东方言

  记者看到,在宋山木的《上诉状》中,他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刘某说谎的事实。“5月3日晚上我和刘发生了性关系,但双方是自愿的。刘称其受到威胁、恐吓完全是在撒谎。刘所说的威胁,一是说我给一个叫‘小三’的人打电话,让‘小三’来掳走她;二是说我给她拍了裸照。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所谓打电话和拍裸照均不能成立。”

  同时,宋还认为,刘某的说谎还有:她说床单上滴上了血迹,“所以我拿一条蓝色浴巾垫在她身体下面;她还说当晚发生性关系后5分钟我们就离开公寓了。刘的上述说法均与事实不符,前者被公安机关所做的DAN鉴定所推翻,床单上未检出STR分型;后者被监控录像和考勤记录所否定。监控录像显示我们20:01分进入公寓,考勤记录显示刘某2205分回到公司,从公寓(罗湖区)到公司(福田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我们在公寓里待了有一个半小时。”

  昨日下午的二审中,甘勇明说,当庭他们就其中的细节补充了两个证据说明:当时在案件中,“刘某说宋山木给一个叫‘小三’的人打电话,让‘小三’来掳走她”,但他们经过证明“掳走”一词是安徽淮北方言,此外,通过山东师范学院相关人士的证明,“掳走”并非山东的方言(记者注,宋山木是山东人)。“这说明刘某的举证并非案发时的原话,这是她自己说出来的。”

  辩论实质:

  是“强行”还是“自愿”?

  一审判决指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因此,按理法院需要查明的就是事发时上诉人是否违背刘某的意志。而在二审中,关于是否当时案发时,宋山木和刘某发生性行为,到底是“强行”还是“自愿”,成为当庭展开辩论的焦点。对此,甘勇明说,这需要控方来举证。

  但是,因为刘某所有受到威胁、恐吓的谎言都被客观证据所否定。因此一审判决只好绕开这一关键事实,在没有威胁、恐吓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在强奸案中,只要妇女表示不愿意,虽未作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应从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环境、事发后女方的态度、告发情况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的分析。“为此,一审判决依据其对刘某事前事后的表现的分析,得出我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有罪推论。”宋山木认为。

  随后,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受害者刘某,但都无法联系上其本人。同时,昨晚7时多,在昨天二审结束后,刘的代理律师也出庭陈述观点,记者在一个门口等待律师进行采访,最后得知,律师已经从另一个门口离开。

  律师说法:

  媒体审判不能代替司法审判

  《中国刑事辩护网》创办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认为,宋山木强奸案从新闻报道、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认定的存在很多争议的问题,值得媒体、司法界、民众反思。

  他说,宋山木强奸案第一审刑事判决是在2010年12月24日宣判的,在此之前,从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及大型门户网站各种报道都是一边倒,受众只听到了被害人刘某的一面之词,根本没有听到宋山木的声音,而且结论只有一个:宋三木违背妇女刘某意愿,在刘某经期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是“十恶不赦的恶棍”。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这个案件本身之外,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媒体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从另一个方面,在该事件中,媒体之前表现得十分狂热,不少媒体替代了司法,先入为主,以媒体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朱运德指出,之前,媒体和民众在整个事件中都表现出有“不理性”之处,但是如果在报道中有失公正,就有可能出现媒体审判,也就是法院未审判,媒体先判决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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