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女儿卷走父亲钱财 法院判决财物要退还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2/7 0:59:15   阅读:932

因琐事争吵 女儿卷走父亲钱财
厦门中院判决部分财物要退还
作者: 安海涛 陈贤英

    照顾父亲生活起居的女儿因琐事与父亲闹僵,其父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退还被“卷走”的20多万元钱款。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老朱状告女儿阿微归还钱款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阿微向老朱退还被支取的8.8万余元。
    生活在西安的离休干部老朱,在妻子去世后就一直由大女儿阿丽赡养。2009年3月,大女儿因事需暂时离开西安,老朱便决定由远在厦门工作的三女儿阿微来照顾自己。阿微同意后从厦门的单位辞职来到西安,姐妹俩办理了交接手续,老朱的存折、身份证、退休证、保健卡等都交由阿微保管,阿微正式担当起了照顾父亲的责任。

    刚开始,父女俩相处得还很融洽。但没过多久便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愈演愈烈。无法忍受的老朱决定放弃阿微的照顾,请专业保姆照料自己。2009年7月,再次与大姐阿丽办完交接手续后的阿微,驾驶着用父亲钱款购置的小汽车离开西安。

    阿微走后,老朱清点财物发现,阿微从自己的账户中“卷走”了20多万元。老朱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诉请判决阿微归还20万元,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查明,阿微在照料老朱期间,从老朱处支取的款项合计24万元。法院认为,老朱是离休老干部,虽年事已高,但阿微认为老朱思维清晰,另从父女关系看,按常理,为人父者通常不会欺骗自己的子女,故应认定上述款项扣除老朱的生活开支、住院费等,尚余19万余元。

    思明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阿微系老朱之女,对老朱负有赡养义务。但阿微在照顾老朱三个月的时间内,不仅未妥善履行该项义务,反而未经老朱同意擅自支取大额款项,给老朱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精神上的痛苦,故判决由阿微返还老朱19万余元,并向老朱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阿微不服并向厦门中院上诉。

    阿微诉称,老朱除提供存折作为证据外,还应当证明其支取存款并占为己有的事实;8万余元是在老朱授意下购车所用,其未侵占购车款,没有返还的义务;原审判决以“按常理,为人父者通常不会欺骗自己的子女”作为判案依据不当;其没有侵占老朱存款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意图。

    厦门中院审理查明,阿微在照顾老朱期间,共从其账户内支取存款22万元,扣除阿微转存给老朱的钱款、购车款、日常开支、住院费等尚余2万多元;阿微购买汽车共花费8万多元,法院酌定按80%返还老朱。故阿微共需返还老朱8.8万余元。

    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认为,阿微应老朱要求辞职至西安对其照顾,后因琐事发生纠纷,阿微支取的大部分存款均系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并无主观故意。本案是父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的纠纷,老朱主张阿微赔礼道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 人民法院报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393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