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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带小弟浪迹江湖 专抢女人项链落法网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6/12 11:38:01   阅读:1931
      四男子以大哥带小弟,小弟抢到的东西交给大哥的作案方式,带着三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贵阳来到鹰潭,专门抢夺女性佩戴的项链,连续作案六起,抢得的项链价值总共近三万余元。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龙安君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卢义国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赵家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邓小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龙安君、卢义国、赵家平、邓小勇伙同雷某、陈某、蒙某(三人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在贵阳商量结伴到鹰潭实施抢夺,并商定好了由大哥带着小弟抢项链,小弟抢到的项链交给大哥的作案方式。8月28日上午9时许,上述七人乘坐火车到达鹰潭,并在本市火车站附近的“帝豪”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办了入住手续。当晚19时许,七人分成三组,由被告人龙安君带着小弟陈某、被告人卢义国带着小弟蒙某、被告人赵家平、邓小勇带着小弟雷某到市区实施抢夺,具体如下:

  1、2011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龙安君带着陈某窜至本市“欧亚咖啡”附近,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后两人在欧亚咖啡楼下,看见被害人吴某戴着一条镂空黄金项链和谢某行走在路上。在征得被告人龙安君同意后,陈某便尾随被害人吴某,趁其不备上前抢得其黄金项链一条,逃离现场。之后陈某将项链交给龙安君。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5259.12元。案发后,该项链已被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2、在第一次抢夺项链得手后逃跑的过程中,陈某来到鹰潭一中对面处,见被害人汪某戴着黄金项链与其女儿刘某正欲横穿马路,便又冲上前去抢被害人汪某的黄金项链。但由于慌张,陈某在拉断该项链后没有拿住,将该项链丢失。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9760.5元。

  3、2011年8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家平、邓小勇带着雷某窜至本市广场 “季季红”附近,伺机作案。当三人看见被害人祝某戴着一条紫金项链准备过马路时,由被告人邓小勇尾随并动手抢得被害人祝某的紫金项链。得手后,被告人邓小勇逃回到宾馆房间,被告人赵家平与雷某在接到被告人邓小勇的电话后也回到宾馆房间。回宾馆房间后,三人一致认为该项链是假的,被告人邓小勇遂将其丢弃在房间的垃圾桶里。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寻找,也无法找回。

  4、当晚,因为认为第一次所抢的项链是假的,被告人邓小勇遂又提出去抢项链,被告人赵家平与雷某同意了。后三人窜至本市步行街UF0后面,发现被害人吴某戴着一条黄金项链在路上行走。被告人邓小勇便尾随并动手抢得被害人吴某的黄金项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5867.04元。案发后,该项链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

  5、2011年8月28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卢义国带着蒙某窜至本市步行街,伺机作案。当发现被害人舒某戴着一条挂着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与朋友岳某在步行街上散步时,被告人卢义国便让蒙某上前去抢,但蒙某不敢。后被告人卢义国便尾随被害人舒某并动手抢得被害人舒某的黄金项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3658.5元。案发后,该黄金项链的吊坠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舒某。

  6、2011年8月28日21时许,因为第一次没有敢抢项链,蒙某便称要去抢一根项链交给其大哥即被告人卢义国。被告人卢义国遂叫被告人龙安君带蒙某去抢。当被告人龙安君与蒙某行至本市步步高超市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戴着一条挂着佛型吊坠的黄金项链时,便由蒙某动手抢得被害人张某的黄金项链。但蒙某在抢夺得手后逃跑过程当中,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493.9元。案发后,该项链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安君、卢义国、赵家平、邓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伙同他人公然抢夺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其中被告人龙安君参与抢夺三起,犯罪数额达17513.52元人民币;被告人卢义国参与抢夺二起,犯罪数额达6152.4元人民币;被告人赵家平、邓小勇参与抢夺二起,犯罪数额达5867.04元人民币。四被告人案发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小勇作案时属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安君、卢义国、邓小勇都曾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人员,应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从贵州坐火车到江西鹰潭进行抢夺,属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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