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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小伙好心“过头” 持刀劝阻酒驾好朋友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6/26 14:35:07   阅读:1146
       中国法院网讯 (曹杰 王鹏) 劝阻他人酒后不要驾车本是好事,然而如果劝阻方法不对,就有可能适得其反。刘某和被害人朱某本来是要好的兄弟、朋友,可就因为都喝多了酒,酒后控制力减退,劝阻好朋友酒驾却劝出“血案”,导致一个身陷囹圄,一个身受重伤,给两家都造成了精神上、身体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双方都后悔不已。6月25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刘某因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8000余元。

  家住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的刘某和朱某是同村从小“光屁股”好伙伴,相约一起外出打工,2011年10月27日从老家来到宿州市,有朋友打电话叫去喝酒,从晚上6点一直喝到晚上10点多才结束。在宿州市西关桥头,朱喝多了,借着酒劲,非要骑摩托车,刘怕他酒后骑车不安全,就好心拦住不让他骑。他们在那拧有半个多小时,朱抓住刘的衣领就打刘,刘被朱打急了,借着酒劲,也就不管那么多了,从自己的牛仔裤里掏出折叠水果刀朝朱的腹部连捅三刀。刘某发现朱某倒地,血流如注,顿时酒醒,才知道自己“闯祸”了,随即与他人把朱某送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三天后刘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法医鉴定,朱的伤情构成重伤,还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劝阻他人酒后驾驶,继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朱某军部分经济损失,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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