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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免责条款明确提示,被判赔偿27万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4/30 9:28:14   阅读:1765

奔驰车遇大暴雨损坏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7万
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就免责条款明确提示
作者:张家民 南法
  天降暴雨,造成正在行驶的奔驰车进水受损。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41万余元,而保险公司拿出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给付车主保险理赔款27万余元。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就免责条款向车主进行了明确提示,应该对原告进行理赔。

  2012年1月,女青年小方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数日后,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神行车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并如约足额支付保费。2012年7月26日,小方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北仓道和外环线交口处时突降暴雨,造成其奔驰汽车进水受损。经汽车修理厂定损,车辆损失为41万余元。小方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连带承担其车辆维修款41万余元。

  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能同意赔偿小方的诉讼请求。因为在双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动机进水后,二次发动,保险公司不赔偿发动机损失,而且小方修理汽车的地方也不是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销售公司方面表示,在授权的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代收保险费,代为向被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据,属民事代理,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在合同订立时,是否认可该案损失属于被告免责情形一节,现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其在合同订立时向原告“作出了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及原告作出明确认可”的相关证据。所以对于被告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因极端天气导致车辆受损,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有人为操作不当行为,依据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基本原则,应认定原告损失属于被告理赔范围。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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