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了药物治疗,却不知道自己之前已经怀孕,因为怕对胎儿产生影响,只能选择人工流产。李女士将肇事者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失去胎儿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已受理此案。
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密云县教委东侧时,遇到张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小轿车右侧与李女士身体左侧接触,造成李女士身体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时,李女士并不知自己已经怀孕,因此接受了常规的药物治疗,发现自己有孕后,她被迫接受了人工流产手术。李女士说,由于自己已经属于大龄妇女,一直未孕,这次意外怀孕却不能保留胎儿,因此非常悲痛,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要求肇事者赔偿因失去胎儿造成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
法庭上,肇事司机张某及保险公司对李女士的流产手术费及精神损失赔偿不认可,他们认为是李女士自主选择流产的,不同意赔偿。
中国《精神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不定期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该解释是对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中国司法解释对财产权保护的又一发展,应予以肯定。由于中国基本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予以严格限制,其条件是:(1)赔偿原则上限于与人格权、身份权有密切联系的特定财产权;(2)该特定财产权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3)该特定财产权因侵权行为遭受永久性毁损或灭失,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
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现行法律对此持否定态度。<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只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作否定的回答。因此,刑事案件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所以,李女士的精神损失赔偿案件可能会陷入两难处境。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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