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其不知悔改,竟然在拘留所放火,所幸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日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傅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傅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局治安拘留关押在武冈市治安拘留所第三拘室。2012年9月27日下午2时许,傅某因心情不好,用火柴点燃一塑料坐垫,让燃烧的液体滴入第三拘室二铺的棉被上,使棉被燃烧起火,又将另外几床被子放在燃烧的棉被上,使火势越燃越大,并阻止同监室其他治安拘留人员去扑救,将其他拘留人员的矿泉水瓶拿走。为防止窒息,傅某用矿泉水瓶里的水将毛巾打湿后捂住自己的口鼻。监室其他拘留人员被浓烟呛着大声呼救,被闻讯而来的民警救出,合力将火扑灭。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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