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的花季少女本应该在校园里,可是她们却早早地离开校园,走进酒店,成为卖淫女,甚至介绍其他少女卖淫。如此的角色转换,发生在这些女生身上,令人瞠目结舌。近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对两名未成年人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案件进行判决。
被告人龚某、叶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中龚某介绍多名未成年少女进行11起卖淫交易,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叶某因主动投案,且有立功表现,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这个案件中的两名女生一开始都是因为结交了不良朋友才误入歧途,而被介绍卖淫的女生中有一些甚至未满十四周岁,为了赚零花钱主动卖淫。”承办该案的赵法官谈起案件十分痛心,叙述了案件的始末。
龚某高中未毕业就辍学去打零工,由于父母疏于对其的管教,龚某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行为不良的朋友,其中一个就是张某,被龚某称为男朋友。在所谓男朋友张某的软磨硬泡下,龚某同意卖淫。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龚某跟张某开始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并且与卖淫女约定,嫖资按卖淫女得7成,龚某和张某得3成的比例分成。据了解,不少涉案参与卖淫的女生甚至未满十四周岁,因觉得卖淫来钱快,卖淫一次可得三百至七百不等,而选择主动卖淫。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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