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铁运输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运输毒品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3年1月28日1时5分许,安检员何某在北京站进站口第2号安检仪前对进站旅客进行手检,被告人张某某将他携带的黑色挎包从安检仪检查后,往大厅里走,安检员何某按照正常的手检程序碰了张某某的上衣口袋,见其两侧口袋鼓鼓的,何某就问张某某里面装的是什么,张某某说是给小孩带的糖,何某让其将口袋内物品拿出来看看,张某某应允。随后,何某带张某某来到旁边的安检桌处,何某再次要求张某某把口袋里的东西掏出来看看,此时张某某开始闪躲,拒绝掏出口袋内物品让何某检查,僵持了一分钟之后,何某只好叫来旁边的执勤警察,并告知“他身上有可疑物,不接受检查”。公安人员知悉情况后对张某某上衣兜内的可疑物进行现场盘查,张某某开始亦在推诿,未交代任何情况,直到兜内的可疑物被取出后,经盘点,共有8包白色晶状物体。张某某无法狡辩,承认其携带的是冰毒,并称毒品是自己花了近6万元从广州买来的,要乘坐火车带到沈阳。后毒品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共273.39克。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罪名,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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