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段某身为湖南某中专学校的老师,却利用带学生到东莞工厂实习之机侵吞学生的实习工资20万元。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现年31岁的湖南男子段某原系被害单位湖南省武冈市某职业中专学校停薪留职的老师。2009年6月,学校安排学生到东莞市长安镇某鞋厂实习,由一位姓唐的老师作为驻厂老师负责管理学生。因驻厂老师每月有现金补贴,段某便找到该中专招生办主任杜某,后由杜某介绍段某进入鞋厂协助唐老师管理学生。
同年8月10日15时许,段某与唐老师携带20万元学生工资到长安镇中国工商银行霄边支行准备存入学校的账户。期间,唐老师与段某经商量后,同意将20万元存入段的银行账户中以便汇款,并约定银行卡由段某负责保管。现金存入后,段某先后两次办理汇款业务均未果。段某即以银行快下班需次日再来汇款为由,与唐老师一起离开银行。之后,段某分三次将卡内现金20万元转账或取走,携款潜逃。
2012年7月7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检查东莞市长安镇莲花山庄卡拉OK时将段某抓获。破案后,涉案的现金未能缴回。
法庭上,段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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