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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不忘谋发财致富之道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8/3 18:41:10   阅读:3544

    盗窃案常见,惯犯也常见,但在前次服刑未结束就在狱中计划起下一次偷盗目标的却不多。浙江省海盐县就有这么一位盗窃犯。已二次因盗窃罪进牢房的他,不思悔改,反而在看守所里筹划着出狱后的新目标——盗窃政府办公大楼。8月1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这是海盐县人民法院对他敲下的第3次法槌。

  1978年11月出生的周某是浙江省海盐县人,高中毕业的他开了三年出租车,由于文化知识不多,加上不劳而获的心理,和社会上游手好闲的人厮混在了一起。于是,24岁那年,周某走上了盗窃的犯罪道路。24岁至28岁因盗窃罪在监狱服刑4年,34岁时又因盗窃罪在看守所服刑6个月。

  好吃懒做的周某已经失去了重新做人改变生活的动力,在4年监狱服刑期间,虽然他曾接受了思想改造,但是当他走向社会后发现,由于自己之前好吃懒做,导致身无长技,如果离开盗窃,就无法再找到其他生存之道。经济上的困顿与精神上的空虚,一步步瓦解了他重新做人的动力。

  在第二次服刑的6个月里,周某就想好了出狱后的偷盗目标:政府办公楼。

  出狱后三个月,周某再一次拜倒在金钱贪欲之下,从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他开始频繁盗窃政府机关办公楼,先后共作案7次,偷窃办公室里的香烟、现金等。周某觉得自己敢把目标定在政府机关,很有勇气,这极大地满足了他的心理,让他很有“成就感”。7次偷盗下来,周某窃得他人财物共计25510余元。

  第3次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的周某,想到的是家里86岁的爷爷奶奶,和在厂里打零工的60岁老父母亲,此时的他有些落幕。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朱运德律师
                                                                 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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