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心帮忙却因女同学穿着性感一时性起,40岁的徐某没把持住欲与昔日女同学“车震”,遭到女同学极力反抗,被巡警盘问时,还谎称两口子。一时间,从同学眼中的“好大哥”沦为了强奸犯。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强奸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
2013年4月一天中午,徐某接到昔日女同学吴某的电话,称其要去医院看病人,想让徐某开车送一下。因平日里同学之间关系不错,这种举手之劳的事,徐某二话没说就答应了。看完病人后,徐某提议将吴某送回家,但正遇中午下班高峰期,路上遭遇堵车,一路上走走停停。吴某感觉不适,说自己有点晕车,便脱了外套,闭上眼睛稍作休息。徐某将车开至一僻静处,想着等吴某身体好些了再走也不迟。
吴某是徐某的小学同学,虽已近四十的年纪,因保养不错,看着依旧很年轻。徐某看着吴某因呼吸起伏的胸脯若隐若现,一时按捺不住,突然将吴某副驾驶座的座椅放倒,并亲吴某的嘴、摸其乳房,将吴某的身子往下压,欲对其实施强奸,吴某一时被吓得楞住,极力反抗,两人争执中被派出所巡逻人员当场查获,巡警问其什么关系,徐某谎称是两口子,两人被一起带到派出所审查。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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