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一名老司机,经常驾车出行,一次,胡某驾驶自己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从县城方向往东行驶,不料,行至某路段时,一儿童突然跑向路中间,胡某为躲避儿童,急忙打转向,撞到了路边的大树上,不仅车辆受损,胡某头部也被撞伤。10月10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廉村法庭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10000元。
2013年7月25日晚19时,家住叶县水寨乡的胡某驾驶自己所有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从县城方向往东行驶。行至叶廉路廉村镇坟台徐村路段时,有一儿童突然自路边跑向路中。在躲避不及的情况下,胡某急忙打转向,撞到了路边的大树上,造成胡某车辆受损,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胡某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平顶山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之后,胡某的家属向平顶山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不料保险公司却以胡某驾驶执照已被扣满12分,不得驾驶机动车为免责事由拒绝理赔。几经交涉未果后,胡某将平安保险平顶山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车上驾驶员胡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00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计分达到12分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是此种情形仅仅是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之一,而并不等同于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被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列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本案中,胡某只是驾驶证被扣满12分,不属于无证驾驶,也没有醉酒后驾驶的情形,并不明确属于免责范围;且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没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标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据此,法庭认定本案中的情况不属于免责范围,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10000元。
法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通公司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