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073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7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612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4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7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21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341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17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083
“色情公司”组织外籍女子卖淫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4/12 21:21:33   阅读:2379
      中国法院网讯 (杨令 徐鹏飞) 来自浙江金华的朱某、周某、吴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贵州岑巩组织多名越南籍女子卖淫。近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朱某、周某、吴某出资30万余元(其中朱某占50%的股份,周某、吴某各占25%的股份)从郑某(另案处理)接过该“色情公司”,该公司旗下控制着越南籍女子小番、小芳、小林、珍珍(均为化名)四人,这些人藏匿在岑巩县新兴一出租民房内。该“公司”将卖淫女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制成卡片,放置在本县及周边县市多家宾馆内,借此招揽生意。卖淫女每完成一笔交易就将嫖资上缴“公司”,“公司”根据交易次数给予卖淫女相应提成。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从事卖淫活动获利5万余元,非法所得均按各自所占股份分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周某、吴某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组织卖淫女卖淫过程中,相互配合,均实施接听电话、接送卖淫女、收取嫖资等行为,所起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某、吴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实施的各项行为以及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外籍失足妇女被公安机关依法遣返。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45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