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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队成立公司套取6000余万国有资产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4/12 11:35:48   阅读:2255
      成立“影子公司”套取国有资产

  一起发生在地矿系统的私分国有资产案暴露事业单位转型存在监管漏洞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树伟:在“国退民进”的大背景下,地矿系统企事业开始转型,虽然成立的企业从法律上确立了多元化的股份结构,但是管理模式上依旧延续了过去的地矿单位行政管理的模式,一切经营均由地矿单位决定。民营企业虽然有自己的机构,也有独立的财务账目,但人员均属于地矿单位的工作人员,各项管理也纳入地矿单位的日常管理,仅被看做是一个可以给职工办好事的机构,还是地矿单位的资产。这是在地质二队甚至是很多地矿单位普遍存在的情况。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队(以下简称地质二队)在转型过程中,成立了由本单位职工参股的民营公司。当面对探明的巨大黄金储量时,地质二队领导成员动起了歪脑筋,竟然瞒天过海通过提前入股的形式,使60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入了民营公司的账户。为此,地质二队的前后两任队长等6人牵涉其中,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发生在地矿单位转型过程中的私分国有资产案,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深思。”4月6日,负责查办此案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树伟向笔者披露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2011年2月28日,热闹的春节刚刚过去,一封举报信就摆在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案头:“有人利用职工入股成立的河南省山水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企图侵占6000余万元国有资产,而且地质二队有人私分国有资产。” 

  2005年1月,在上级倡导地矿单位“国退民进”的大背景下,地质二队领导,让职工出资成立了民营的山水公司。办案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山水公司其实是一家“影子公司”。该公司与地质二队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不仅与地质二队同楼办公,而且没有高级资质,没有人员和勘查设备,虚设的工作部门也都由地质二队相应部门代管。公司成立6年多承揽的项目均为地质二队承接的项目,而且都是由地质二队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完成的,但是收益却进了山水公司。 

  办案检察官还发现一些怪现象:山水公司虽然没有具体的经营活动,每年却有数额不等的分红,仅2008年和2009年的分红就近700余万元。而且,山水公司仅出资110万元,就获得了河南省嵩县九仗沟金矿68.75%的股份,总价值达600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随即展开深入调查,终于查清了事情的真相。

  2002年,地质二队与嵩县黄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嵩县玲珑金银珠宝行,与嵩县黄金有限公司同为嵩县黄金局下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嵩县九仗沟金矿。2007年10月,地质二队经过勘查,探明嵩县九仗沟金矿黄金储量为9.88吨。当时,有多家单位与地质二队联系,欲出资数千万元购买九仗沟金矿。2007年12月初,地质二队班子成员经研究决定,山水公司出资110万元入股九仗沟金矿,该金矿总注册资本变更为160万元。按出资额,山水公司获得九仗沟金矿68.75%的股份。2008年9月,山东一家公司按采矿权价值9537万元的评估价入股九仗沟金矿,山水公司获得金矿资产权益6000多万元。 

  另外,办案检察官还发现了数份有意改动山水公司入股九仗沟金矿时间的文件。据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决定对地质二队原队长王兴民、原副队长樊克锋、九仗沟金矿原矿长耿怡智立案侦查。 

  面对讯问,王兴民供述了山水公司参股嵩县九仗沟金矿的过程——地质二队班子成员在得知九仗沟金矿黄金储量丰富、有单位欲出资数千万元购买矿权的情况下,未经审计、评估程序,也未经拍卖或招投标程序,就进行产权交易,安排山水公司以110万元入股。 

  “我们是为地质二队职工谋利益,经集体研究让山水公司入股的。这事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当时上级倡导‘国退民进’。发现问题后,我们及时进行了补救,2011年2月上级同意将山水公司股份由国有公司回购,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王兴民在接受调查时说。

  截留项目经费作为单位的账外资金

  办案检察官在对地质二队和山水公司的账目进行梳理后发现,几年间,地质二队有10多名财务人员在各大银行有较大数额的存取款记录,累计达数千万元,与他们本人的正常收入差距巨大。其中一名财务人员竟然有160多个个人账户,大量资金在不同银行间、个人账户间转存。 

  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调查,相关财务人员承认单位有账外资金,但没有记录。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地质二队账外资金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很大,决定对账外资金的流向进行彻底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地质二队的账外资金情况逐渐查清。从2005年开始,随着国家加大对地矿行业的投入,国家项目越来越多,按规定这些项目先行拨付经费,如果经费没有使用或有节余,必须全额退回。从那时起,地质二队就开始截留收入,在账外存放资金。时任地质二队队长的王兴民安排财务科把多余的钱以各种名义套出来,以财务人员个人名义存到银行。 

  “如此多的交易,如此大的金额,一直没人记账,更没有人统一管理,使国有资金完全脱离了监管。”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更让他们惊讶的是,在对地质二队的办公场所依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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