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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艰辛漫长的维权路:未纳入劳动法状告无门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19 19:16:47   阅读:2788
控程度强,她接触的几个性侵害的案子,家政工年龄几乎都在14岁到16岁之间。“这些孩子从大山来到北京,家政公司只教会她们如何做菜,很少教她们如何保护自己。我们也正在研究:是应该教会这些未成年家政工如何保护自己,还是为家政行业设置一个门槛,如建议未成年的女性不要从事住家型家政服务。

 艰难的工伤诉讼

今年47岁的张姐来自河南,2009年7月21日上午,经家政公司介绍,她到一客户家从事小时工服务。工作期间,在拖地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被诊断为“胸12椎椎体压缩骨折征象”。医生建议手术治疗或者保守治疗,其中手术治疗的费用约2万元~3万元。家政公司人员听说费用较高,没有让门诊医生继续出具医生建议和诊断证明,即让张姐回公司宿舍,说是保守治疗,躺在床上几个月就能好。

27日,张姐儿子拿着片子和不完整病历到医院咨询,医生建议尽快入院手术治疗。后来张姐家人拿病历和公司商量入院事宜。由于张姐为家政服务公司聘用的小时工,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坚持要分清法律责任,在张姐承担部分责任和费用的前提下,公司才愿意给她治疗。因张姐家庭贫困,没有能力出钱,为此双方僵持不下。“打工妹之家”得知纠纷后,先是紧急救助张姐500元,后又给予法律援助,帮助她申请工伤认定,但她与公司最后还是选择了私了。再也不能干家政的张姐只好回老家,临走前她哭得像泪人一样,对范律师说:“太难了!不想再打官司了。”

而“打工妹之家”刚打完的一场和张姐类似的官司也一审败诉了:钟点工王云(化名)在为雇主擦玻璃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来,造成“左侧肋缘下软组织挫伤”,并按照医生建议休假35天。雇主承担了她318元医疗费,对于她提出的4780元误工费与精神损失费则不予支付。她一纸诉状把雇主告到法院,法院依据2010年9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王云败诉。

范晓红律师说,对这个案子的判决目前在立法上是有争议的,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依据此条,雇主则应对王云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她介绍,现在法学界也都很关注这两个法条的冲突问题: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是否一致?现在的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位和区分。她个人认为,雇佣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务关系,如果等同了,所有的工伤找劳动者的过错都是很容易的,不仅以后“家政工”维权会更难,也违背了雇主无过错赔偿的原则。

“目前家政工权益维护机制的缺位已成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家政工要不要上三险、工伤怎么解决、劳动时间如何确定等,都急需破题。”范律师告诉记者。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统计显示,广州和成都有超过50%、北京有27%的家政工人没有和家政服务机构或者雇主签订合同,有超过60%的家政工没有参加任何一种保险计划,这意味着,他们既不受《劳动法》保护,也难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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