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竟意外地发现了金条。
当时,他们在地质二队的档案室进行检查,认真翻阅随意堆放的材料后,并没有发现可疑之处。正准备离开时,一名办案检察官发现档案柜下有一个仅露出一角的档案袋。他随手一拎,沉甸甸的竟然没有拉动。于是,他蹲下来从柜子底下拖出这个沉重的档案袋。打开一看,竟是一根铸好的毛金。办案检察官继续查找,最终从档案柜下找出了10多公斤毛金、100公斤毛银,价值数百万元。看到搜查出这么多“金子”,连地质二队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都吓了一跳。
顺着此线索调查发现,嵩县九仗沟金矿账面上只显示卖金银的数量和价值,从来不显示生产金银的数量,生产的金银是否出售、出售的钱款是否入账,都已无法查证。相关人员交代说,矿上需要用钱时就卖一部分,出售的款项根据需要入账,账外有大量的毛金、毛银等实物和出售后未入账的资金,能查清的未入账资金达300多万元。而嵩县九仗沟金矿的财务人员基本上都是地质二队的人,再加上账务人员经常变动,没人对库存实物金银详细掌握,以至于堆放在地质二队档案室的大量毛金、毛银竟无人发现。
500余万元账外资金按分红发放给股东
经过深入调查,地质二队时任队长肖汉甫及相关人员的两起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2009年4月,肖汉甫接替王兴民担任地质二队队长。同年7月,他与地质二队其他班子成员商议,决定让财务人员从保管的地质二队账外资金中拿出部分款项,为山水公司的股东即地质二队的职工分红。随后,财务人员将146万余元账外资金取出用于分红。8月,又以服务费、工程费名义将账外资金170万元,转到山水公司账户中。
2010年初,肖汉甫经与部分班子成员商议,决定从地质二队“几内亚项目部”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分红。其理由是,地质二队的人大都参与了几内亚项目,影响了山水公司的经营活动。此后,财务人员以虚列成本的方式,从地质二队“几内亚项目部”套取37.5万元美金,折合人民币254万余元,给山水公司股东分红。
“其实,我也知道这样转移和私分国家资产不合法,但是在大形势下睁只眼闭只眼,就这样做了。”有关涉案人员也深知这种做法不合法,迟早会出事。自2010年上半年,便积极要求上级对山水公司进行回购。2011年2月,上级同意以“一比一”比例回购山水公司股份。
2011年底,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的6000余万元国有资产划至山水公司,此后被迫完成退股工作,国有资产未分配给个人,有关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影响罪行的认定。最终,法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王兴民、樊克锋、耿怡智、肖汉甫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三年,其他两名财务人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王兴民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3月29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仍无结果。
事业单位转型谨防国资流失
“几个人一商量,便先后将500多万元国有资金直接私分给了职工,赤裸裸地将国有资产化整为零进行私分,反映了发案单位账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以及缺少内部和外部监督等问题。”办案检察官说。
结合在办案中发现的地质二队存在的问题,前不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向发案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发案单位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财务审计监管、杜绝账外资金、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加大外部监督力度等。
目前,地质二队正在努力查找自身问题,完善内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监督制约,消除这起案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吕树伟指出:“一个单位共有6人先后涉案,这起发生在事业单位转型过程中的案件,暴露出地矿行业在执行‘国退民进’的政策时走了样。”
吕树伟分析认为,在“国退民进”的大背景下,地矿系统企事业开始转型,虽然成立的企业从法律上确立了多元化的股份结构,但是管理模式上依旧延续了过去的地矿单位行政管理的模式,一切经营均由地矿单位决定。民营企业虽然有自己的机构,也有独立的财务账目,但人员均属于地矿单位的工作人员,各项管理也纳入地矿单位的日常管理,仅被看做是一个可以给职工办好事的机构,还是地矿单位的资产。这在地质二队甚至是很多地矿单位都存在的情况。
据介绍,在地质二队下辖的四个公司中,只有山水公司是地质二队职工集体入股的全民营公司。但是在管理上,地质二队把其作为一个队级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都是地质二队指派,管理上企业、事业单位不分,国有、民营不分。于是,地质二队把国有公司收益划到山水公司名下,开始了将国有资产向职工资产的转移。地质二队职工参股的山水公司,就成了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旗号私分国有资产的“影子公司”。通过这个公司,国有资产“名正言顺”地进入了职工的个人腰包;通过这个公司,巨额国资收益划入了私人公司。
“在当前我国事业单位转型过程中,此案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吕树伟说。(作者:孙亚永,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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