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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朱运德律师   发布时间:2009/5/31 14:24:52   阅读:5339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与律师接待室联系。律师接待室应根据本规定确定会见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律师。

第二十条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时,应向律师接待室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律师接待室通知律师。批准会见的,应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下列案件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一)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  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  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  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六)  其他案情敏感、复杂,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办案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在各预审部门和看守所放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名录,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要求的,可通过办案机关向其拟委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六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应通知律师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检察机关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4、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由侦查机关负责办理律师会见的手续。

第三十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

 

第五章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

 

 第三十一条  在审判阶段在押被告人聘请律师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律师办理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第三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三十四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服刑人员的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的,除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外,按照一九九九年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参与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律师在狱内案件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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